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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崂山建刑事被害人生活困难救助制度

2007-09-11            来源:青岛日报

    近日,青岛市崂山区针对区域实际具体、规范制定和实施了“崂山区刑事案件受害人生活困难救助制度”,其中作出规定,由区财政部门从年度预算中安排人民币50万元作为救济金,发放给因生活困难等特殊情况需要救济的被害人及其亲属。

    在刑事案件中,加害人理应给与受害人赔偿,而当加害人无法赔偿时,如何帮助缓解受害人的生活困难?我市本着体现司法为民、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原则,在全省乃至在全国率先探索实施了对刑事案件受害人的救济制度,去年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市政法委、财政局联合出台了《青岛市刑事案件受害人生活困难救济金管理办法》。崂山区法院结合司法实践和辖区实际,经深入调查作出了《关于申请设立崂山区刑事案件受害人生活困难救助制度的报告》,日前经崂山区区长办公会研究通过,标志着该区刑事案件受害人生活困难救济制度正式实施。

    崂山区这一救助制度规定:刑事案件受害人是指生效判决确认,由于违法犯罪行为而遭受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附带民事赔偿无法兑现或经济损失无法挽回,基本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具有崂山区户籍的自然人。救济范围是崂山区人民法院审结的刑事案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及其特殊情况需要救济的,必须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犯罪人无赔偿能力,附带民事无法兑现的;受害人急需救治,本人暂时无力支付医疗费的;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困难突出尚未得到救济的;受害人家庭被认定为特困户,尚未纳入低保的。但受害人在案件中负有较大过错责任的、受害人与加害人之间有直系亲属关系的、受害人及其亲属好逸恶劳的等情况不予救济。

    崂山区委政法委、法院、财政局、民政局有关领导组成了崂山区刑事案件受害人生活困难救助领导小组,负责救济工作的领导和监督;领导小组在崂山区法院设办公室,负责救济的启动、审查、报批以及救济金的管理和发放等经常性事务工作。在实施这一救助制度中,对具体运行程序作出以下规定:符合救济条件、需要救济的刑事案件受害人,一般应向救济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必要时经救济领导小组研究,救济办公室可依职权提起;受害人应申领并填写《崂山区刑事案件受害人生活困难救济申领表》,如实填写申请救济的理由,并提供身份证或户口簿、生效判决、当地村镇或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其生活特别困难的相关材料;经核查符合救济条件的,在一个月内作出决定并将救济金发放到受助人;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救济金实行一次性给付。

    另悉,《青岛市刑事案件受害人生活困难救济金管理办法》实施以来,已经发放了近百万元救济金,对缓解受害人痛苦、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 (戴谦 于丰钦)




                                         责任编辑 庞黎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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