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2月7日,来自四川广元市的农民工向某搭乘一辆三轮摩托车去青岛临港产业加工区上班,途中三轮摩托与一面包车相撞后又与一大货车相撞,致使向某受重伤住院。经胶南市交警大队认定:三轮摩托车驾驶者负事故主要责任,面包车和大货车负事故次要责任,向某不负责任。
向某系外地来青务工人员,家境比较困难,家人无力支付巨额医疗费用。2006年12月13日,向某家人来到胶南市司法局寻求法律援助,胶南市法律援助中心受案后安排专业律师李霞负责承办此案。
为尽快解决向某的实际困难,中心工作人员反复与肇事车辆车主及向某工地的雇主协商,最终说服他们先期支付向某医药费两万元。李律师还积极同法院协调,特事特办,及时为向某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
由于事故责任方的三轮摩托车驾驶者在事发后下落不明,该起交通事故的诉讼必须经过公告送达程序,而公告送达期限较长,为保证向某能够尽快拿到相关的赔偿费用,李律师及时与向某家人沟通,在向某治疗临近结束时向法院递交公告送达申请,并为其垫付了公告送达费用。向某治疗结束后,李律师及时代其递交了伤残鉴定申请,及时向法院递交了增加诉讼请求申请、诉讼费用缓交申请。这些积极措施为向某节省了诉讼时间,确保了向某能够在最短的时间内拿到相关的赔偿款。 (魏景年 李 霞 姜慧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