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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无效 仲裁不能受理

    市民张先生为父母遗产分割问题与兄弟闹得不可开交,就签订仲裁协议来到青岛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工作人员接到申请以后,很遗憾地告诉他们,仲裁不能受理此案。因为他们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了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仲裁协议无效。工作人员告诉他们,仲裁协议无效的纠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条规定,下列纠纷不能仲裁:(一)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一)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了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二)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三)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的仲裁协议的。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是指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他们不具有独立地订立仲裁协议的行为能力,所以他们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他们虽然在一定范围内可以自主地独立地进行民事活动,但也不具有订立仲裁协议的行为能力,因而他们订立的仲裁协议也属无效。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订立的仲裁协议,意思表示不真实,违背了仲裁意思自治的原则,协议也是无效的。(姜慧丽 高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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