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南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了一起财产权属纠纷案:我市某幼儿园将3间门头房租借给了陈某和梁某,陈某和梁某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将其中的两间又分租给了宋某和王某,在合同期满后,四人仍占用该房且不向幼儿园交纳费用。该幼儿园遂将陈某等4人诉至法院,依法获得赔偿。
法院对此案审理查明,2005年4月,某幼儿园与陈某、梁某签订房屋出借协议,约定自2005年5月1日至2007年4月30日将承租的3间公房出借给陈某、梁某,每年出借使用费人民币63600元,如需转借第三人使用或与第三人互换房屋使用时,须征得幼儿园同意。2006年9月10日,陈某未经幼儿园许可与王某签订租赁合作协议,将所借房屋中的一间出租给王某,租期至2007年9月20日止,年租金为25000元。2007年3月29日,陈某、梁某又未经幼儿园许可与宋某签订租赁合作协议,将另外一间房屋出租给宋某,租期至2008年3月29日止,年租金为38000元。陈某、梁某虽交纳了合同期间的费用,但在合同期满后,既未将租赁房屋腾交原告,也未继续向原告交纳房屋使用费。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陈某、梁某未经原告幼儿园许可,私自将借用房屋中的两间转租获利,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陈某、梁某、宋某、王某立即将涉案房屋腾交以及被告陈某、梁某参照租赁合同约定赔偿租金损失的诉讼请求合理;被告陈某、梁某私自将借用房屋中的两间转租获益,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要求被告陈某、梁某按照转租协议约定的租金数额赔偿转租收益的诉讼请求法院也予以支持。
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陈某、梁某、宋某、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将涉案房屋腾交原告;被告陈某、梁某于本判决生效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自2007年5月1日起至陈某、梁某、宋某、王某腾房之日止的租金损失,按照每天174元计算;被告陈某、梁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分别自2006年9月20日和2007年3月29日起至被告腾房之日止的转租租金损失,按照每天分别68.5元和每天104元计算。
有关办案法官结合上述财产权属纠纷案,就防范此类纠纷的发生,作出了以下提示:作为房屋的出租者,在与承租者签订房屋出租协议后,要动态了解房屋和承租方的情况,对承租者不符合协议规定的行为要及时要求更正解决,以避免被承租者钻了空子;作为房屋的承租者,要严格履行双方签订的房屋租借协议,不要抱着侥幸心理非法转租,否则终将承担违约责任。
(戴 谦 杨晓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