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青岛政法 > 青岛政法新闻 > 青岛法院新闻

投保需谨慎 青岛涉及保险合同纠纷案增加

2007-11-05            来源:青岛日报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提高,“保险”渐渐深入到大众生活中,车辆保险、人寿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日益成为各类人群分散风险、消化损失的重要途径。同时,与之相应的是,涉及保险合同的各类纠纷和案件也逐年递增。记者了解到,青岛市法院今年以来共受理一审保险合同纠纷案件220余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受理二审保险合同纠纷案件61起,同比均增长三成以上。

    据市中院民四庭有关负责人介绍,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首先应依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拒赔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才能诉至法院。目前,法院受理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多数由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作为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赔偿责任,也有少数案件是由保险公司作为原告、向投保人追索保险费等。保险纠纷案件成因复杂,总体来看,交通事故和医疗是引发保险纠纷案件的两大主因、与之相关的保险案件占全部案件的80%左右。这其中,有些案件中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因投保行为不“规范”而落得败诉,没有获得自己预想的赔偿。

    为了提高人们对于保险的认知水平、进一步规范投保行为,以防范和减少保险合同纠纷、有效维护自身权益,市中院民四庭结合保险审判实践提醒人们:准备投保时既应听取保险代理人对相关保险种类的介绍、还应通过各种途径增加保险知识,签订投保合同时要细致阅读全部条款,投保后要履行保险条款约定的各项义务,只有这样,才能成为理性谨慎的投保人、充分享受保险带来的保障。对此还重点做出以下提示——

    一要仔细阅读“免责条款”。“免责条款”即保险条款中的“责任免除”部分,对于该部分条款约定的事项所导致的损失,保险公司不予承担赔偿责任。为了更理性地投保、清楚了解保险合同提供的保障,投保人在投保时应认真阅读免责条款,对于保险公司不予承保的风险提前做好心理准备,并且有针对性地控制投保后的自身行为,避免出现“免责条款”中约定的情形,令自身处于即使投保也得不到赔偿的境地。

    二要诚信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告知义务是指在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须尽善意告知保险人所承担危险的有关事项,以便保险人据以确定是否承保及具体的保险费。在人寿、医疗等保险中,如实告知义务主要表现为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如实回答保险公司书面询问的健康情况等问题;在车险中如实告知义务则表现为投保人具实填写车辆类型(轿车、农用车或卡车等)、车辆性质(经营车辆或非经营车辆)等。如果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就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司法实践中就有许多被保险人因为隐瞒病史而在患有重大疾病或死亡时保险公司拒赔的人身保险纠纷案件。不诚信的投保行为一旦事后被查实,就无法得到保险赔偿。如王某在1993年即患有肝硬化和肾炎等慢性疾病,1996年以自己为被保险人投保时没有对保险公司的健康询问如实陈述,2000年其因肝肾综合征死亡。法院审理此案过程中,保险公司举出投保人1993年的住院病历、医生诊断等材料作证,认为王某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请求解除保险合同。最终法院支持了保险公司的请求。

    三要履行投保后的出险通知、防险防灾等保险条款约定的各项义务。投保后并不意味着万事大吉,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必须遵守保险条款中约定的各项义务,如违反了出险通知、防险防灾等义务,也会为保险理赔带来或大或小的障碍。这其中,保险标的转让时(如车辆买卖),应尽快到保险公司办理批改手续,这样,保险标的受让人才能享有保险合同中确定的权益。 (戴谦 宿敏)



                                         责任编辑 庞黎黎
 
新华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凡本网注明"稿件来源:新华网或新华网山东频道"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新华网或新华网山东频道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本网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新华网或新华网山东频道",违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新华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联系方式: 电话:0531-- 82021104 82024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