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九条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就意味着,仲裁裁决一旦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对待仲裁庭的裁决结果,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应当按照裁决予以履行;裁决事项附有期限的,履行各方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避免造成不必要的延误与损失。
在一方不履行或怠于履行裁决结果时,另一方当事人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应当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目前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提到中院管辖。申请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双方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当事人中有一方是公民的为一年。申请仲裁裁决强制执行的期限,从裁决书履行期限的最后一天起计算。裁决书中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一期的履行期限最后一天起计算。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应当提供强制执行申请书、仲裁裁决书正本、裁决书送达证明、仲裁协议书或包含仲裁条款的合同书等材料。(刘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