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是由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来组织进行的。仲裁庭有两种组成方式,一是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合议庭,二是由一名仲裁员组成的独任庭。在选择组庭方式时当事人应当依据案件的难易程度选择独任庭还是合议庭,一般说独任庭处理案件的时间要短一些,合议庭能更显公正一些。
当事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当事人约定由一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另外,《青岛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也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凡案件争议标的额不超过人民币六十万元的,适用简易程序。
有关仲裁员的选择,当事人要注意:一是要从仲裁机构送达的《仲裁员名册》中选择仲裁员,否则无效;二是要从涉及纠纷专业领域中选择专家,这样有利于纠纷的解决;三是不要在你和代理人的近亲属、有利害关系或有其他关系的人士中选择,因为对方可以提出回避要求;四是要在规定的时间内选定,逾期视为放弃权利;最后,你也可以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组庭方式和仲裁员。(高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