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在某家针织公司从事维修工作,2005年12月不慎被机器挤伤右手,无名指缺失。事故发生后,公司只是对李某伤口进行简单处理,并且未申报工伤。2006年6月李某离开公司时要求认定工伤,公司不同意,私下与李某达成协议:一次性经济补偿李某1000元,以后不得再主张任何权利。2006年8月李某自己申请认定工伤,因没有劳动合同及相关证据,劳动部门要求其补充证据。2007年1月李某再次申请认定工伤时,结果过了1年申请期没有得到受理。
李某无奈来到山东省即墨市法律援助中心求助。援助律师以人身损害提起民事赔偿。2007年3月法院依法开庭审理此案。
在庭审过程中,公司代理人提出:本案明显是工伤事故,应该按工伤事故处理,且双方已就此事达成赔偿协议,李某不能再主张权利。援助律师则表示,工伤事故发生后公司未按照有关规定向劳动部门申请认定工伤,李某曾多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皆因公司没有与李某签订劳动合同无法认定劳动关系而退回申请,最终导致超过工伤认定时限,过错在于公司。本案伤害事实的发生是公司管理不善,提供的劳动保护措施不当所致。因此,李某就工伤无法获得赔偿的情况下按人身损害赔偿提起诉讼并无不当。双方协议书的签订是在李某作出伤残评定之前,其内容明显有失公平。
最后,一审法院采纳了援助律师的意见,判决公司赔偿李某的各种损失16000余元。后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今年10月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陈某,一位来自胶南市滨海办事处的普通农村妇女,2004年底的一场车祸让她和丈夫同时住进了医院,肇事方只支付了少部分医疗费就不愿再支付费用。为了能省出点钱给丈夫治病,陈某在伤势未痊愈的情况下早早的办了出院手续。此后,丈夫长达三年之久的治疗,让她背上了二十多万元的债务。
面对肇事方的冷漠态度,陈某心灰意冷,她根本不知道该怎样才能拿到丈夫的救命钱。陈某抱着一线希望来到胶南市法律援助中心……
经过资格审查后,胶南市法律援助中心迅速启动了法律援助。开通维权“绿色通道”,做到了快审查、快受理、快指派,简化了审批手续,并交由中心援助律师直接承办。援助律师接案后,立即着手准备相关的诉讼材料,鉴于当事人经济特别困难,积极同法院协调,帮她申请了“司法救助”,得以缓交诉讼费,在最短的时间内立上了案。
援助律师克服种种困难,进行了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由于证据扎实充分,该案的伤残鉴定和用药合理性鉴定的结果取得了理想的法律效果。2007年11月5日,该案宣判:由肇事方赔偿当事人各项费用共计113952.97万元。
(贾 峰 王正芬 魏景年 祝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