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四方区人民法院审理和执行的4起巨额债务纠纷,日前在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主持下,中、韩两国的5方当事人面对面坐在一起,经过7个小时的谈判和调停,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各方一致同意将4案全部争议由青岛中院的调解书一揽子解决,总金额为人民币4700万元。办案法官透露,首笔案款300万元已经于4月8日支付到法院指定的帐户上。
四案本息合计1.6亿元
早在2001年,工商银行为青岛农药厂提供了总计1.1亿元的贷款,用于生产经营,青岛碱业、海晶化工、石油公司等3家国有企业分别为农药厂提供了担保。由于农药厂经营管理不善而被市场淘汰,2004年宣告破产。自2003年起,工商银行陆续起诉各担保人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凯联公司,要求代农药厂还债。工商银行打赢官司后,经过两次转手,相关债权折价后,于2007年转让给韩国友利银行注资成立的新佑公司。至此,4起案件光利息就接近5000万元。
法官用英语约见外商
2007年11月,韩资企业新佑公司到青岛中院起诉青岛碱业,要求承担1500万元担保债务。办案法官接手案件后,经调查了解,另有3起相关案件分别在山东省高院、四方区法院立案执行中。为妥善保护各方合法权益,中院决定力争通过调解的方式,一揽子解决整盘纷争。办案人多次约见了原、被告及凯联的高层管理人员,其中约见新佑公司业务经办人两次,并通过该经办人单独约见了的新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会面过程中,为减少翻译的中间环节,办案人直接用英语同其进行沟通。
每次约见时,办案法官认真倾听各方的观点、要求,结合案情为他们分析诉讼中各自的利弊得失。通过耐心结致的交流与沟通,办案人不仅争取到了双方法定代表人的信任和对法院调解工作的支持,同时也大致摸清了各方各自的"软肋"及在讨价还价中的"底牌"。
副院长亲自主持调解
调解时机日渐成熟。3月13日下午13:30,在市中级法院副院长刘青峰的办公室,中、韩两国的5方当事人及代理律师,为着共同的利益,坐在了一起。在刘青峰的主持下,调解进入实质性操作。整个债权的额度、债务承担人、还款时间表、违约的救济途径等,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和核心,而其中的每一个细节,都决定着调解工作的成败和调解协议能否得到履行。
经过七个小时不间断的艰苦谈判,韩方、凯联、碱业及海晶、石油5方当事人终于就债权折扣率、债务支付的具体安排等问题达成一致,最终4案以4700万元一次性解决,由债务人于调解书生效之次日起四个月内--即2008年7月14日前--将上述人民币4700万元支付到法院指定的帐户上。
当时钟指在晚8:30,法官和各方当事人,脸上都绽放出会心的笑意。
外商和国企"利益共赢"
办案法官周建军介绍说:本案的调解结果对于加入调解协议的各方都是有利的。对于韩方而言,调解的数额略超过了其收购债权的本金加应得利息,而且该笔债权包是其参与中国市场的第一案,事关其信誉,迅速了结,有利于其进一步开拓市场,这是"一利"。对于作为我市大型国有企业的被告及其他当事人而言,调解结果减轻了其还债的负担,这是"二利"。对于国有资产和国家的信誉而言,调解结果首先避免了国有资产的流失;外资企业进入我国的金融债权处理市场,这是国务院的决策,如果让外资企业满怀希望的进入,两手空空的退出,对于政府的信誉和人民法院的公正性而言,都会造成莫大的伤害,这是"三利"。
作为韩方的委托代理人、亚和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向明对这一调解结果表示满意,并对法院以调解方式解决一揽子纠纷表示赞同,他介绍说:本案的调解在诉讼程序上实现了一点谨慎的突破,即本案的调解结果不仅突破了本案当事人和诉争的限定,而且了结了3起已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这一做法,不违背民事诉讼法关于调解要坚持自愿、合法的原则,而且最高法院在2004年下发的有关调解工作的司法解释中,不反对调解协议的内容超出诉讼请求。(张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