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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工仔敲诈未遂市北区法院一审获刑三年

2008-07-11            来源:青岛财经日报

    家住山东省平度市的徐某2006年到一家公司打工,后公司经理姜某将其辞退。因对此事不满,徐某遂以掌握商业秘密为由敲诈勒索姜某,后被警方抓获……近日,市北区人民法院以敲诈勒索罪,一审判处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三年。

    2006年3月,徐某到平度市一家公司打工,不久便被公司经理姜某辞退。徐某因此事对姜某十分不满。2006年3月4日,徐某利用其持有的“郑寿武”的身份证,以“郑寿武”的名义在我市某银行办理了一张银行卡。同年3月22日,徐某写信给姜某,声称其掌握姜某生意上的秘密并有证据,威胁姜某于2006年3月26日前将人民币5万元存到“郑寿武”的银行卡账户上,否则就烧毁姜某的店铺和仓库。后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查获“郑寿武”身份证一张、银行卡一张。今年1月9日,市北区人民检察院在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徐某犯敲诈勒索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被告人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掌握他人商业秘密和烧毁他人店铺相威胁的方法,要挟他人限期交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敲诈勒索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支持。其虽已着手实施犯罪,但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对其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鉴于其自愿认罪,且系初犯,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见习记者 章立莎)



                                         实习编辑 王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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