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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2007-09-12            来源: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人工影响天气(以下简称人影)安全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确保我省人影工作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和中国气象局《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山东省境内开展地面人影工作的单位和从事地面人影工作的人员,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 作业单位资格

    第三条 实施人影作业的单位必须具备省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四条 从事人影作业的单位,应按规定向省气象主管机构申领山东省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资格证。严禁无证作业。

    第五条 省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省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的资格审批、注销,山东省人民政府人工影响天气办公室(以下简称省人影办)负责资格证的审核。

    第六条 山东省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资格证有效期五年,有效期满前三个月由持证单位向省气象主管机构申请换证。

    第三章 作业人员资格

    第七条 从事地面人影作业的指挥人员和操作人员必须取得省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上岗资格证书。

    第八条 从事人影作业的人员名单由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抄送当地公安机关备案。

    第九条 气象主管机构人影管理部门应在每年作业期前对持有上岗证的作业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和上岗证年度注册。

    培训、考核内容包括: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气象基础知识,人工影响天气基本理论,作业业务规范,作业装备知识、操作技能。

    人员培训、考核实行分级管理,市级指挥员由省人影办负责,县级指挥员由市人影办负责,高炮、火箭操作人员由本级人工影响天气管理部门负责。

    第十条 严禁无上岗证和未通过上岗证注册的人员上岗作业。

    第十一条 作业人员上岗证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前三个月由持证人员所在地市级气象主管机构人影管理部门统一向省气象主管机构申请换证。

    第十二条 县级气象主管机构人影管理部门要与直接管理的炮手、火箭手签订责任合同书。

    第十三条 作业操作人员依法享有人身安全保险,开展人影作业的单位应为其办理人身安全保险。

    第四章 作业站点设置

    第十四条 市级气象主管机构人影管理部门应根据当地气候特点、地理条件对拟建高炮、火箭作业站点进行可行性论证,经省人影办审查批复后,由市级气象主管机构人影管理部门报所在地飞行管制分区航管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 作业站点的布设,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的有关规定,避开机场飞行空域、航路、航线;周围视野开阔,水平视角不小于45度,射击点远离居民区500米以上,远离油库、仓库、电力等重要设施区。

    第十六条 布设作业站点必须绘制高炮作业安全射界图和火箭作业安全射击通道示意图。

    高炮安全射界图须标注高炮最大射程范围内城镇、工矿企业、村庄等地标,确定安全射击区域和射击角度(仰角、方位角)范围;

    火箭射击安全通道是指火箭射击前方水平视角30度、距离1千米范围内无城填、村庄、学校、工矿企业等人口密集区和重要设施。安全通道示意图标注火箭最大射程范围内城镇、工矿企业、村庄等地标,确定火箭安全射击的方位角和仰角范围。

    第十七条 作业站点地名、地标、经纬度、海拔高度、统一编号、通讯代码,应上报飞行管制部门和省人影办备案。

    第十八条 作业站点撤销,由市级气象主管机构人影管理部门报省人影办和所在地飞行管制分区航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作业站点的建设应符合《山东省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站点建设规范》。

    第五章 高炮和火箭发射装置管理

    第二十条 购置人工增雨、防雹专用高炮,由所属县级气象主管机构逐级报经县、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级人民政府行文向省气象主管机构提出购置申请。经山东省人民政府致函商请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批复后,由省人影办统一组织购置、调拨。

    第二十一条 购置人工增雨、防雹火箭发射装置,由所属市级气象主管机构报经市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省人影办提出购置申请,由省人影办统一组织购置。

    第二十二条 各市气象主管机构人影管理部门于每年12月底前提出下年度人影作业装备的购置计划,上报省人影办。

    第二十三条 禁止不具备人影作业资格的单位或个人拥有人工增雨防雹高炮和火箭发射装置。

    第二十四条 高炮、火箭发射装置专用于人工增雨防雹作业,不得挪作它用或私自转让。

    第二十五条 存放高炮、火箭发射装置应设专用库房。

    第二十六条 高炮、火箭发射装置运输前,必须进行保养、检修和油封。

    高炮、火箭发射装置在运输中要有专人押运,押运人员要经常观察发射装置状态,发现异常问题,及时检查处置。

    高炮、火箭发射装置运输到位后,应及时对发射装置进行擦拭和检查,若有损坏或部件丢失,应立即修复。

    第二十七条 县级气象主管机构人影管理部门应设作业装备专管员,负责全县作业装备的管理和维护;作业站点应设专人具体负责作业装备的维护和保养。

    第二十八条 建立作业装置保养制度,作业期内每天一擦拭,每周一检查,每月一保养,确保作业装备保持良好状态。

    第二十九条 高炮、火箭发射装置由省人影办统一组织年检,经年检合格后,方可用于作业。

    第三十条 高炮年检项目依照《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用37mm高射炮技术检测规范》执行,并建立年检档案。

    第三十一条 火箭发射装置年检由省人影办会同生产厂家组织实施,并建立年检档案。

    第三十二条 高炮、火箭发射装置经检修仍达不到规定技术标准的,应予以报废。具体程序为:由报废高炮、火箭发射装置所属气象主管机构向市级气象主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阐明作业站点拟报废装备数量、型号编号等情况,并经市级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批准后,报省人影办备案。

    第三十三条 报废的高炮、火箭发射装置应由市级人影主管机构会同当地县级以上公安或地方武装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予以销毁,并建立销毁记录。销毁记录应注明销毁日期、地点,技术责任人和销毁单位责任人分别在销毁记录上签名,并分别加盖县、市两级气象主管机构公章,由市级气象主管机构存档。

    第六章 炮弹和火箭弹管理

    第三十四条 各市气象主管机构人影管理部门每年按规定要求上报人工增雨防雹炮弹、火箭弹年度购置计划,由省人影办统一购置,统一调配发放,其他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擅自购置、转让炮弹和火箭弹。

    第三十五条 运输炮弹、火箭弹应在当地公安部门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运输证",凭证运输。

    运输炮弹、火箭弹应有专人押运,负责装运过程的安全和管理。

    装载炮弹、火箭弹的车辆,严禁搭载无关人员,严禁装运其它易燃易爆物品,严禁烟火。

    装运炮弹、火箭弹时应稳取轻放,杜绝摔碰、跌落和倒置弹药箱;堆积应稳固、平衡;炮弹的轴线应与运输工具前进的方向垂直。运输途中应有遮盖、防雨、防晒措施。

    装载炮弹、火箭弹的车辆不准停靠在城区或居民集中区、交通要道或重要建筑物、高压线附近。

    第三十六条 炮弹、火箭弹应由军队、武装部门协助储存,需自行建设弹药库的,库房建设要符合有关安全标准,并经当地公安部门审验通过,设专人看管。

    库房内严禁烟火和使用手机;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弹药库房;严禁将易燃易爆物品带入库房;严禁在库房内住宿以及进行与弹药管理工作无关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作业站点炮弹、火箭弹的存放要有相应的库房,实行人弹分离;作业期结束后,将剩余弹药上交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人影管理部门集中保管,作业站点禁止存放。

    第三十八条 各级弹药库房应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做到防火、防盗、防潮、防静电、防雷击。

    炮弹、火箭弹的收发要严格执行登记制度,做到批次、数量、型号、生产年代清楚,帐物相符。

    第三十九条 炮弹、火箭弹仅限于防雹、增雨作业中使用,在作业时必须严格按照"炮弹、火箭弹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操作,确保安全。

    使用炮弹、火箭弹作业时要遵循"用旧存新,用零存整"的原则;现场未使用完的炮弹,须擦干净并检查无损伤后装回塑料筒及箱内,妥善保管;使用教练弹检测高炮时,必须经两人以上确认。

    第四十条 炮弹、火箭弹必须在有效期限内使用,严禁使用过期炮弹、火箭弹。对于过期的人工增雨防雹炮弹、火箭弹,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人影管理部门及时组织回收,省人影办负责联系销毁。

    第四十一条 炮弹、火箭弹发生被盗、丢失等情况时,必须立即向上级气象主管机构人影管理部门和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七章 空域申请

    第四十二条 市级气象主管机构人影管理部门应在每年2月底前将本年度计划开展人影作业的作业站点、时间段等有关信息上报所在地飞行管制分区航管部门批复后,报省人影办备案。

    第四十三条 每次实施地面人影作业前,由作业地的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人影管理部门统一向当地飞行管制部门申请空域。

    申请空域时,应申明作业站点、作业时间段、范围、射向、最大弹道高度和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申请记录。

    第四十四条 要严格按照飞行管制部门所批准的空域和作业时限实施作业,不得随意变动。

    作业过程中,收到飞行管制部门发出停止作业的指令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

    第四十五条 作业结束后,应立即向飞行管制部门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报告。

    第八章 作业公告

    第四十六条 实施人影作业,作业地的县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提前公告,并通知公安机关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第四十七条 在作业期开始前,市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利用报纸和网站等媒体,县级气象主管机构通过广播、电视、网站或在作业站点周围张贴布告等方式,统一发布辖区内人影作业公告。

    第四十八条 公告内容应包括作业起止时间、作业区域、作业设备类型、捡到故障弹药的处理方式、意外事故的报告方式等。

    公告应附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站点信息一览表,包括辖区内人影作业站点名称和县级人影机构联系电话等信息。

    第四十九条 需要延长作业期限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应及时发布延长期限的作业公告。

    第五十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人影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人影的宣传工作,使作业区广大群众了解高炮、火箭作业时的注意事项,最大程度地避免意外事故的发生。

    第九章 作业实施

    第五十一条 作业前,应对作业装备进行认真检查, 确保作业装备处于良好状态。作业指挥人员和操作人员应遵守作业规程和业务规范,按照作业装备的使用方法和程序进行操作、排除故障,禁止违规操作。

    第五十二条 实施火箭作业时,火箭发射架承载工具应有接地措施。接触火箭弹人员要排除自身静电,关闭手机等可能产生射频的通讯工具。

    第五十三条 实施人影作业必须在高炮作业安全射界区、火箭作业安全射击通道范围内进行。高炮、火箭作业射击仰角必须大于45度,发射方向要避开航路、电线和通信线路。

    第五十四条 作业过程中,发射装置发生故障,要立即停止作业,故障未经排除,严禁再使用。

    第五十五条 作业时禁止闲杂人员围观,非作业人员应远离高炮、火箭发射装置安全禁区。

    第五十六条 每次作业结束后,应及时清点、回收弹壳,统计故障弹,上报作业情况,对高炮、火箭发射架进行维护、保养。

    第五十七条 全年人影作业结束后,各作业站点应对高炮、火箭发射装置全面检查,按照规程保养、封存,入库保管。

    第十章 安全检查

    第五十八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人影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安全监督检查,杜绝安全事故。

    第五十九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人影管理部门每年要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专题会议,研究部署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制定防范措施,并将有关情况上报省人影办。

    第六十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人影管理部门应当定期进行巡检,对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普查、登记、分类、建档,并逐一评估,制定整改措施并监督落实。安全事故隐患未排除的,应责令其停止作业。

    第六十一条 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作业单位资格和上岗证管理情况;作业人员培训情况;作业实施方案制定和落实情况;应对森林火灾、环境污染等突发事件的作业预案情况;空域申请、作业公告、装备年检、弹药安全管理等情况。

    第十一章 事故上报与处理

    第六十二条 事故发生后,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应立即逐级报告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同时报告当地政府和公安部门。

    第六十三条 事故发生后要严格按照《中国气象局重大突发事件信息报送标准和处理办法(试行)》、《山东省气象局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山东省人工影响天气高炮、火箭作业事故处理预案(试行)》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第十二章 责任追究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处理:

    (一)不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实施人影作业的;

    (二)实施人影作业使用不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要求的技术标准的作业设备的。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处理:

    (一)违反人影作业规范或者操作规程的;

    (二)未按照批准的空域和时限作业的;

    (三)将人影作业设备转让给非人影作业单位或者个人的;

    (四)未经批准,人影作业单位之间转让人影作业装备的;

    (五)将人影作业装备用于与人影无关活动的。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组织实施人影作业,造成特大安全事故的,对有关主管机构的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处理。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管理权限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处分:

    (一)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长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

    (二)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人影管理部门未按国家和我省规定的程序和时限上报、隐瞒不报、谎报的;

    (三)重大事故发生后不服从当地政府的指挥和调度,不配合救助的。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本细则由山东省人民政府人工影响天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六十九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山东省人民政府人工降雨办公室制定的《山东省人工增雨防雹高炮、火箭发射装置安全管理规定》、《山东省人工增雨防雹炮弹、火箭弹安全管理规定》(鲁降雨办发〔2003〕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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