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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站点建设规范

2007-09-12            来源:

    (试 行)

    第一条 为规范人工影响天气(以下简称人影)作业站点布设和建设,提高人影作业能力,确保人影作业安全、信息传输畅通,并兼顾炮手工作、生活、学习便利,根据中国气象局《37mm高炮防雹增雨安全技术规范》和《高炮人工防雹增雨作业业务规范(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人影作业站点是指利用高炮、火箭发射装置实施人工增雨、防雹等人影作业的炮站和火箭作业点。

    实施高炮人工增雨、防雹作业必须建立炮站,火箭作业必须在批准的固定作业点实施。

    第三条 人影作业站点的选址和建设必须符合本规范。

    第四条 人影作业站点按照全国作业站点编号规则进行统一编号。

    第五条 人影作业站点的选址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当地工农业生产、生态环境保护、城市供水等对防御雹灾、减轻旱灾、增加水源供给具有迫切需求,可望获得明显的经济效益;

    (二)冰雹多发区、增雨作业影响区的上风方;

    (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的有关规定,避开机场飞行空域、航路、航线;

    (四)周围视野开阔,水平视角不小于45度,射击点远离居民区500米以上,远离油库、仓库、电力等重要设施区;

    (五)有符合探测要求的天气雷达予以保障,并在雷达有效监测范围内;

    (六)交通运输便利和通信联络畅通。

    第六条 火箭作业点的设立必须符合以下标准:

    (一)选址符合第五条规定的各项条件;

    (二)具备3条以上射击安全通道。安全通道是指火箭射击前方水平视角30度、距离1千米范围内无城镇、村庄、学校、工矿企业等人口密集区和重要设施;

    (三)设定火箭发射警戒区。火箭发射装置周围半径100米范围为火箭发射警戒区,火箭作业时应设立警戒标志;

    (四)设立固定火箭发射区。火箭发射装置周围半径30米范围为火箭发射区,发射区应地势平坦,便于人员、车辆活动;火箭发射装置周围2米范围应地表坚硬,满足作业实施需求;

    (五)绘制作业点安全射击通道示意图。标注火箭最大射程范围内城镇、工矿企业、村庄等地标,确定火箭安全射击的方位角和仰角范围。

    第七条 炮站建设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标准:

    (一)选址符合第五条规定的各项条件;

    (二)建立值班室、专用炮库和临时弹药库;建立高炮射击平台并硬化;

    (三)绘制高炮安全射界图。标注高炮最大射程范围内城镇、工矿企业、村庄等地标,确定安全射击区域和对应的射击角度(仰角、方位角)范围;

    (四)设立高炮安全射击参照坐标。在高炮射击平台上,以高炮为中心,按30度间隔绘制方位角射线;在半径2-3米的圆周上,以扇形圆弧形式标示各安全射击区域对应的方位角范围,并标注安全射击仰角范围;

    (五)安全射击方向不少于3个,且每个射击方向安全射击方位角范围不小于15度;

    (六)炮长、炮手岗位职责、安全制度、值班制度、弹药保管使用等制度和安全射界图上墙,悬挂在值班室醒目位置;

    (七)保持通讯畅通,设固定电话 l 部,无线通信设备 l 部;

    (八)有避雷、消防设施和必要的防盗设施;

    (九)有备用电源,应急照明设备不少于3套;

    (十)头盔、雨衣、雨鞋和防静电工作服等劳保用品每人1套;

    (十一)周围有围墙形成场院,并设立警戒标志。

    第八条 各地应加强人影作业炮站的建设,积极推进炮站建设规范化。规范化炮站应符合以下标准:

    (一)符合第七条规定的炮站建设基本标准;

    (二)两库两室建设符合行业标准。炮库、弹药库宜采用框架结构,建筑面积分别不小于20㎡、10㎡;值班室、休息室采用砖混结构,建筑面积分别不小于15㎡、20㎡;弹药库达到防火、防盗、防潮、防静电、防雷击要求;

    (三)安全射击方向不少于5个,且每个射击方向安全射击方位角范围不小于15度;

    (四)加设围墙建成独立场院,并设立警戒标志;

    (五)高炮射击平台面积不小于20平方米;

    (六)炮库至高炮射击平台间路面硬化;

    (七)根据主要作业目的,安装相关气象观测仪器和设备。如雨量计、测雹板、滴谱观测设备等;

    (八)电视机 1 台,配置基本的办公、生活用品和报刊。

    第九条 设立人影作业站点时,市级气象主管机构人影管理部门应依据有关规定和本规范要求,进行可行性论证并报省人影办审查批复后,报所在地飞行管制分区航管部门审批。

    未经飞行管制部门批复的站点严禁实施人影作业。

    第十条 新设立的炮站必须按规范化炮站建设标准进行建设。

    第十一条 火箭发射装置固定于火箭作业点开展作业的,相关配套设施可参照第八条有关标准进行建设。

    第十二条 本规范由山东省人民政府人工影响天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范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山东省人民政府人工降雨办公室制定的《山东省人工增雨防雹炮点建设标准(试行)》(鲁降雨办发〔2000〕1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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