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对全省地面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人员的管理,保障人工影响天气工作顺利实施,确保作业安全,依据《气象法》和国务院《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山东省境内从事地面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人员。
第三条 凡从事地面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人员均须持证上岗。
第四条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人员上岗证包括作业指挥人员上岗证和作业操作人员上岗证。
第五条 山东省气象局(以下简称省气象局)负责全省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人员上岗证的审批、注销,山东省人民政府人工影响天气办公室(以下简称省人影办)负责上岗证的审核。
第六条 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指挥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人工影响天气事业,政治素质高,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二)年满18周岁,身心健康,能适应艰苦条件下的野外作业。
(三)有较强的组织、协调、指挥和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
(四) 熟悉高炮、火箭增雨防雹作业流程、作业工具的基本性能、作业技术规范和空域管制的有关规定。
(五)具备中级以上职称或专科以上学历,掌握人工影响天气知识,经省气象局组织考核合格。
第七条 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操作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人工影响天气事业,政治素质高,组织纪律性强,服从命令,听从指挥。
(二)年龄18至50周岁,身心健康,能从事艰苦条件下的野外作业。
(三)具备人工影响天气基本知识,熟悉高炮(火箭)增雨防雹作业流程、作业装备的基本性能、操作和维护技术,经省气象局或其委托的市级气象主管机构组织上岗培训并考核合格。
第八条 申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上岗证的人员,应填写《山东省地面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指挥人员上岗证申请表》或《山东省地面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操作人员上岗证申请表》,由所在县、市级气象主管机构核准,报省人影办审核后,经省气象局审批,统一核发上岗证。
第九条 人工影响天气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人员年度培训、考核制度。培训、考核内容包括: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气象基础知识,人工影响天气基本理论,作业业务规范,作业装备知识、操作技能等。人员培训、考核实行分级管理,市级指挥员由省人影办负责,县级指挥员由市人影办负责,高炮、火箭操作人员由本级人工影响天气管理部门负责。
第十条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人员年度考核合格者,可继续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年度考核不合格者,经培训合格后方可继续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省气象局注销作业人员上岗证:
(一)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
(二)有转借、涂改作业人员上岗证等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贻误作业时机造成严重损失的;
(四)由于责任心不强或操作失误,造成安全事故的;
(五)出现违纪、违规行为,限期整改不符合要求的。
第十一条 作业人员上岗证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前三个月由持证人员所在地市级气象主管机构人影响管理部门统一向省气象局申请换证。
第十二条 市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人工影响天气管理部门要对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对无证上岗违规行为的,进行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并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气象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发布之日起施行。山东省人民政府人工降雨办公室制定的《山东省地面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人员上岗证管理办法》(鲁降雨办发〔2003〕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