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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审请人权利义务
( 2006-03-15 08:36 )
来源:齐鲁警务网
 

     1、申请人、第三人对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下列事实,应当提供相应证据材料:
    ①证明申请行政复议符合法定条件的证据材料,但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超过法定期限的除外;

     ②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申请案件中,证明其已提出申请要求被申请人履行职责的证据材料;

     ③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的行政赔偿中,证明其因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证据材料;

     ④其他应当提供的证据材料。

     2、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
公安行政复议机关允许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后,申请人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公安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对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责任编辑:张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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