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时代先锋王顺友被誉为马班邮路上的忠诚信使,20年来,他往返于乡间邮路,走了26万公里,月投递报纸700份,杂志28份,信函45封、印刷品25件、包裹5件,没误过一次班期,没丢失过一封邮件。我为那些邮件的所有人感到庆幸,因为他们的信使是王顺友。
笔者是一名编辑,在编辑部,处理发行有关事务也是一项工作。很长时间以来,有一个问题困扰着我们:已经交寄了期刊,但有不少收件人收不到,却少有退回。编辑部也试图问个究竟,但被有关部门告知,平信(非挂号信)无法查询,且邮政部门也无需为此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平信交寄人只能认倒霉。但收件人所订刊物还是要补寄过去,这是我们的义务,也是订户的权利。为了安全,只得增加成本、选择挂号。
平信是平常邮件的一种,按照邮政法第四十一条第三项的解释,平常邮件是指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在收寄时不出具收据,投递时不要求收件人签收的邮件。对于平常邮件的损失,邮政法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不负赔偿责任”。从表面上看,邮政法的规定没有什么不妥。因为,平常邮件是在交寄时“不出具收据”,且“不要求收件人签收”的。也就是说,平常邮件的邮递过程没有可资查询的记录,交寄人若试图查询,就必须提供能证明确实交寄过邮件的材料,按照目前的做法,交寄人当然提供不了。于是,无法查询、不负赔偿责任就是当然的结果了。
分析来看,目前邮政企业对所谓平常邮件的处置方法,对交寄人来说是潜藏危险的。简单地说,平常邮件自交寄之时,就成了“断了线的风筝”,交寄人根本无法再关注它的去向。而对于投递人来说,由于平常邮件“辗转腾挪”并无“轨迹”可寻,恐怕再严格的内部操作细则都不能抵消“不负赔偿责任”给人造成的“疏忽大意”,或许起作用的只能是王顺友身上表现出来的敬业精神和道德感了。
我毫不怀疑邮政企业从业人员的敬业精神和道德水平,但我认为,对具体的收寄和投递等行为的规范应当还是要依靠制度和责任,当然包括政府对邮政行业整体的制度规范,以及作为公用企业的邮政对社会和公众应当承担的责任。邮政法第三条将邮政企业定位为“全民所有制的经营邮政业务的公用企业”,应当说它的意图很明显:公用定位是突出强调它的公共性和服务性,既然是服务,就必须尊重和维护被服务者的权利;企业定位则表明邮政提供的服务与被服务者之间是消费关系,消费者的权利应当得到保障,平常邮件交寄人的权利保障当然不能排除。
其实,这是很简单的道理,可是在本应当体现出保障交寄人权利的邮政法里,并没有很好地体现出来。或许会有人反驳说,邮政法里明确规定有对“给据邮件”的保障条款。大家知道,给据邮件是交寄人除邮资外另交了相关费用的。问题就在这里,难道平常邮件的邮资就不是费用吗?给据邮件的交寄人另交了费用,当然应当获得更为优质的服务,而保障所有邮件的安全、及时投递是邮政企业的基本责任,并不能因为未收另外的费用而决定责任免除。话又说回来了,平常邮件为什么就不能获得相应的交寄凭证呢?这是交寄人的当然权利,不可忽略。
同样不能忽略的是,目前我国邮政企业事实上是垄断经营,交寄人并没有选择余地,邮政法有关平常邮件的免责条款必然造成这样的结果:交寄人要么听之任之,要么再掏一笔银子。笔者注意到,现行邮政法自1987年元旦起实施。我国社会正处于转型时期,国家建设和社会发展日新月异,我们不能苛求近20年前的立法能完全适应当今时代的要求,但有一点不能忽略,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持续推进,要真正实现法治社会、责任政府、权利保障的价值目标,这种凭借法律“扮老大”的现象不能再继续下去了。这就要求邮政法在法治和公民权利保障的新的时代背景中作必要的修正,至少不能像目前这样置平常邮件的权利于不顾。
(作者: 王金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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