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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者屡遭“制度性羞辱”的逻辑
( 2006-04-03 15:23 )
来源:红网
 
    2006年1-3月,重庆江北区南桥寺约30对夫妻办了离婚手续,其中最小者50岁,最大者近80岁;但按他们的说法,是“离婚不离床,离床不离房”;离婚者均属于“低保边缘人”。(见最新一期《南方周末》)

    “离婚不离床,离床不离房”的原因何在?如果夫妻双方不分手,每月的195元将与他们擦肩而过——家庭人均收入不得低于最低保障水平以及当地“七不准”的规定限制了他们进入低保人群;对这种行为,当地官员同情而无奈。
当然,这种现象不单重庆有,全国很多地方都有发生。那么可以想象,面临这种遭遇的弱势者是在何等的情况下作出的这一无奈的选择?

    曾经看过某地一个“离婚”的典型:一个年逾92岁的双眼失明老太太,在不到两个月的时间里,连续三次被自己的孙女婿背到婚姻登记所“结婚”或者“离婚”,而那个和她结婚或者离婚的男人,需要她的孙女婿问上半天才能确认。也还记着,原华北油田短短4天功夫,就有70对夫妻“分道扬镳”。原因无他,而是为了谋求“饭碗”———华北油田日前出台政策,离婚后的下岗职工可重新上岗。政策导向下的“离婚潮”是何等的辛酸,鲜明的嘲讽意味让人无法释然。

    追问这种现象背后的逻辑是有意义的。长期以来,不少人认为,对于个人来说,物质伤害远远比精神伤害重要,因为生存是第一位的。在这种逻辑下,我们看到的事实是,如果你想改变生活,如果你想维持起码的生存条件,那么你付出精神伤害的代价也是合理的,如果你拒绝这种代价,那么你就没有改变生活的权利。在这种逻辑之中,人的尊严荡然无存,带给个体的仅仅是生存的满足和情感的屈辱。“离婚不离床,离床不离房”就是一个鲜明的例子。有关人士介绍说,政府承认许多市民确实存在困难,一来有些困难是相对的,二来政府不可能解决所有人的困难。但是,在不可能解决所有困难的情况下,是不是就可以伤害公民的尊严呢?

    学者马格利特在《正派社会》一书中提出了“在文明社会里,社会成员相互不羞辱,在正派社会里,制度不羞辱人”的这样一种社会伦理规范。正派社会的第一原则不是做什么,而是不做什么;不让社会制度羞辱社会中的任何一个人,这是正派社会的第一原则。可以看出,“离婚不离床,离床不离房”是制度性羞辱的生动注释。如果一个社会长期生活在羞辱人的制度下,失去人性价值的把持,而代之以金钱的价值,金钱本身就会成为一种新的羞辱力量。笔者以为,只有明白制度性羞辱产生的逻辑,才能避免弱者再次遭遇制度性羞辱。换句话说,只有明白了任何人的生存都不能以尊严的丧失为代价,或者说不能用尊严的丧失来作为维持生存的条件,才能避免制度性羞辱的在先。

    目前,国家正在构筑一个以基本生活为基础,以医疗、教育、就业、法律援助等专项救助相衔接、配套、社会扶助为辅助的救助体系。期待制度性羞辱早日从我们身边离开,代之的是公民尊严的滋长! (作者:朱四倍)


                           责任编辑:张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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