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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为民必须克服五种观念
( 2006-07-31 15:09 )
来源:正义网-检察日报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国家森

    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是“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宪法原则在检察工作中的具体体现。当前,检察机关要始终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践行执法为民理念,就必须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检察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

    一是要坚决摒弃专政等于单一惩治的思想。要科学辩证地理解和把握检察机关的职能作用,纠正重打击轻保护、重实体轻程序的不良倾向,坚持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执行实体法与执行程序法并重。

    二是要认真纠正以管人者自居的思想。要坚决纠正和杜绝官大民小、官重民轻思想,以及由此带来的耍特权、逞威风、冷横硬推、刑讯逼供等问题,在严格依法打击犯罪的同时,坚持以人为本,文明规范执法。

    三是要克服和解决“办案就是完成任务”的观点。要认真纠正那种认为“办一件案子,就是完成任务”的思想,真正把执法为民理念作为指导执法办案的根本原则,把从事的每一项执法活动都上升到执法为民的高度,把所办理的每一件案子都和执法为民紧密地联系起来。

    四是要克服和解决功利思想。权力来自人民,必须服务人民。要自觉抵御功利主义等腐朽思想的侵蚀,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和利益观,绝对不允许利用手中的权力以案谋私,吃拿卡要,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甚至进行恶意执法。

    五是要克服和解决执法“神秘主义”、不愿接受监督的思想。切实增强“监督者也要接受监督”的意识,巩固和完善定期向人大汇报和联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制度,加强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进一步拓展接受监督的途径和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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