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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细节感受“法律移植”之美
( 2006-08-18 14:15 )
来源:千龙网
 

    前不久,一位德国审判长在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庭上“坐堂断案”。同一起故意杀人案,中德两国的法官先后根据自己的法律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据说这是中德开展司法合作的一部分。(8月17日《南方周末》)

    但这种国家间的“同堂会审”,很直观地将双方的审判程序展现出来,有助于两国间的司法交流和法律融合。尤其对于中国而言,有着非同一般的意义。

    近代以来,在大量引进和借鉴西方先进法律制度的基础上,中国法律制度实现了重要的历史转型,法律移植成为增进制度嬗变的主要通道。然而,在包括改革开放以来的法律移植过程中,我们采取的都是理论和制度上的直接引进,而对于国外制度实践的认知,仅局限于学者的视野。对于本土国民而言,移植过来的制度在国外到底是如何运作的,其背后蕴涵着何种价值取向和法律观念,却不得而知。这使得我们移植过来的一些法律制度,很难快速地适应本土环境,甚至在实践中“走样”,不能达到事先期待的效果。

    其实,法律移植如同瓜果嫁接,只有熟悉彼此的习性和生存环境,才能实现增质性嫁接。它不仅需要立足于本土资源特点和人文环境,还应深谙该种制度在国外成功运作的实践背景,才能避免法律嫁接的错位,并成功吸收国外先进的理念和法治精神,而这正是法律移植的内核所在。

    此次中德“同堂会审”,通过对相同案件的审理,不仅可以对中德双方在刑事诉讼程序、刑事司法原则以及刑事诉讼中法官、检察官、被告人和辩护人的地位作用等进行比较研究,更重要的是,可以通过各种细节的捕捉,窥探出他国司法制度运作的理念和价值导向。这有助于我们司法人员改变传统的法律观,增强操作先进司法制度的“内功”。

    例如,我们通常以为大陆法系的国家一般采取纠问式诉讼模式,法官在庭审中起主导作用,控辩对抗较弱,所以对被告人的主体地位应当并不是很注重。但这次庭审中,中方审理时,被告人坐在中间,面对法庭,控辩双方分列两旁;德方审理时,被告人和辩护人是坐在一起的,这使他们能及时地交流。这种不同位置编排的背后,其实折射出法官对被告人权利的不同态度。“对于被告人,有100%的律师为其辩护,有中立的法庭为其判决,有50%的检察官为其工作。”德方主审法官的话道出了其对于被告人权利的极度尊重。

    类似于这样的细节,在宏观的制度移植中很容易被我们漠视,但正是这些细节,才汇合成了某一项制度运作的实践链条。对链条上的每一个细节进行捕捉和观测,正是我们将移植的法律制度进行成功改造的基础。一言以蔽之,捕捉实践的细节方能感受“法律移植”之美。(陕西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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