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北京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上,相关委办负责人提到,北京正在调研是否取消暂住证,而由居住证取而代之,同时将居住证与保险、就学等相关问题联系起来。有人大代表认为,暂住证只由公安机关来管理,但目前流动人口的管理与服务已不是仅凭公安机关所能解决。(10月11日《京华时报》)
近年来,各地在暂住证去与留的问题上,引发了广泛的争议。小小一张暂住证,在主张取消者看来,可以是身份歧视的载体,可以成为草菅人命的诱因,可以是有关部门敛财的手段,可以是剥夺流动权的工具……而在主张不宜取消者看来,暂住证就等同于本地的“暂时户口”,其对流动人口的记录、甄别以及对日后治安管理的辅助作用是目前无法替代的。
以前,笔者总在思考的是:暂住证制度本身从根本上就是错的?还是制度本身没什么大错,只是在推行时与其它东西联系到一起,不知不觉地走入了歧途?如果是前者,就应该立即取消;如果是后者,为什么不能取消那些“不该具备的功能”,再增加一些科学的、人性的含量?其实,抛弃其蔑视百姓权利而张扬政府权力等消极因素,暂住证也未必没有积极作用。但是,上述人大代表的一席话,却从另一个意义上点出了问题的实质——暂住证的作用只局限于社会治安方面,在流动人口较少、诉求单一的历史阶段,暂住证发挥了一定作用。而随着流动人口的大量增加,百姓权利意识的大大增强,当地政府与流动人口之间,早已不是单纯的治安管理关系这么简单。因此,以承载更多权利、义务的居住证,取代功能单一的暂住证,也就成了一种大势所趋。
但是另一个同样棘手的问题在于,居住证取代暂住证,更应考虑“先立后破”的规律问题。换言之,针对附着在居住证上的权利与利益,政府首先应该做好物质资源与人文资源的储备,如果没有充足的备用资源,权利、利益肯定还是空的。不少地区在暂住证问题上之所以起起伏伏,多是这个原因。
从体制上、机制上来保障社会公平,是中共十六届六中全会的主要议题。社会公平如何体现在流动人口问题上?笔者以为,政府的积极态度应该从三个层面来体现:其一,在条件不完全具备的情况下,政府没必要对暂住证、居住证做出非此即彼的选择,可以在一定时期内实行两证并存。已经实行两证并存的城市,应不断降低居住证的门槛,并积极创造条件,让所有流动人口逐渐过渡到居住证。第二,对于暂时没能得到居住证的流动人口,应通过信息化、专职化的管理与服务,保障法律赋予流动人口各项权利的落实。第三,把流动人口问题纳入长远战略,通过城市与周边省市的经济、文化、社会保障等互惠发展,形成既有流入,又有流出,有效缓解城市中心的流动人口压力。 (马龙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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