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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不应在判决书之外"释法"或"答疑"
( 2006-12-15 09:20 )
来源:大众日报
 

    12月13日,河南省省高院在新闻发布会上透露,河南省三级法院将全面推行法官“判前释法”、“判后答疑”制度。(12月14日《郑州晚报》)“判前释法”是指案件判决书发出前,与当事人进行必要沟通,听取当事人的意见,进行解释和说明;“判后答疑”是对生效的判决书通过答疑形式,使不服判决的当事人明白法理和情理。笔者认为,这种制度的出发点可能是好的,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

    法官的权力体现在法庭上,体现在裁判文书中。离开法庭和裁判文书,法官的任何语言都是无力的。进一步说,法官行使国家赋予的审判权的最直接、最有力的体现是判决书,法官不可能在其他什么地方拥有这样名正言顺的权力。正如著名的法学专家梁慧星所说:“法官不需要在判决书之外再讲什么道理,再去做什么说服工作。法官只是靠判决书本身去说服当事人,去说服社会。”最高法院不是一再强调要加强判决书的说理性吗?如果还需要在判决书之外再讲什么道理,那公众可能会认为判决书是不合格的判决书,至少是缺乏说理性的。

    对于一个认真执行“判后答疑”制度的法官来说,如果他要分出时间和精力,就已经宣判的案件再去向当事人进行答疑解惑,难免就会对手中待判案件的审理质量造成消极影响。澳大利亚首席大法官杰勒德·布伦南爵士曾指出:“法官不适合为自己的判决宣传或辩解。”因此,法官作出裁判后,对案件就应该保持缄默。

    法官判后答疑实际上就是让法官去对自己所裁判的案件向当事人进行法律方面的宣传和裁判理由的辩解。那么,究竟是法律通过司法让当事人服从,还是必须从法官的庭外答疑中才能找到被执行的理由?同样,“判前释法”也存在一定的误区,像河南省省高院推出的“判前释法”,应用主要对象是可能败诉的一方。“可能”这个字眼出现在法院审案中,显然是脱离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不利于司法公正。

    笔者看来,法官“判前释法”、“判后答疑”制度实际是以政策思考代替法律思考,不利于引导公众养成正确的诉讼观,也不利于司法权威的树立。法官审案就是要保持中立,不偏不倚,不受外界干扰。“判前释法”、“判后答疑”制度却把居中裁判的法官拉到了运动场上,使其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

    应该明确的是,“服判”并不是司法的目的(公民有不服判决书的上诉权和申诉权),司法的目的在于:给出公正的裁判,并借助国家强制力使公正的裁判得到执行。而完整的救济程序并不一定以其裁判为终了,可能还得接受其他程序的“验证”。所以,推广“判前释法”、“判后答疑”,不如重视庭审中的质证、认证、辩论,并强化判决书中的“法言、法语、法理”,这既是法治社会中司法制度建设的普遍做法,也是我国法学界长期以来的建议。 (程春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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