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1日,记者从济宁市司法局12348服务中心获悉,济宁市中区男青年周某在网吧上网时被一伙人砍伤左臂,并被抢走一部手机。周某向司法工作人员咨询,网吧是否应对自己所受伤害和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周某称,4月21日晚,周某在济宁市中区任城路上一网吧内上网。约11时许,突然从外面闯进来四五个人,他们拿着刀、椅子等,并将网吧一顿乱砸,还挥刀砍向周某。周某伸出左胳膊去挡,左臂被砍了一道十厘米长的伤口,随后,这些人搜出周某随身携带的手机,并抢走。在其受到伤害的过程中,网吧管理人员并未积极帮助并报警,以致歹徒逃走。
周某说,歹徒抢劫自己时,网吧管理人员没有进行救助,未尽到经营场所应尽的义务。因此他要求网吧对此进行赔偿,但网吧经营者认为,周某所受伤害是他人所为,自己没有过错,因此拒绝赔偿。
司法人员认为,周某在网吧上网时,与网吧之间形成一种合同关系,同时享有其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经营者对正在接受其服务的消费者的人身安全、负有谨慎注意和照顾的义务。因此其应采取其力所能及的合理措施,防止消费者的人身安全被第三人侵害,或者在这种侵害发生后,尽力避免损害后果的扩大。从周某的案例分析,网吧未尽到为消费者提供安全服务保障的义务,因此其应承担一定的责任。(记 者 贾红梅 通讯员 贾科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