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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乳山法院行政诉讼和解工作见成效

来源:新华网山东网群          新华网山东网群         2007-08-23

    今年以来,乳山法院多次组织行政审判法官学习《行政诉讼法》和山东省高院制定的《行政诉讼和解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并针对行政审判形势发展的客观需要,加大对行政诉讼和解这一课题的研究和探讨,注重通过释法明理化解行政纠纷,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在今年已审结的21件行政诉讼案件中,通过庭外和解、协调,以和解、撤诉方式结案的有17件,和解率达到81%,比去年同期提高了一倍,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一是善于捕捉案件和解的焦点。注重与当事人的沟通,找准双方争议的焦点和解决纠纷的切入点,平衡当事人的利益关系,将损害程度减到最小,有针对性的化解矛盾,化干戈为玉帛。如安某诉乳山某行政机关行政检查及行政赔偿一案,被告的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致安某之夫驾驶的车辆发生事故而死亡。原告情绪非常激动,数次到被告处吵闹并要求赔偿100万元。案件受理后,主审法官一方面安抚原告情绪,为其讲解《国家赔偿法》相关条款,指出其夫存在的过错,并告知依法可获得的赔偿数额,使原告意识到吵闹无助于事情的解决,应当依法、理智解决问题。另一方面与被告详细分析案情,使被告认识到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应当依法对原告方进行赔偿。在法官们的主持下,原、被告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方一次性支付死亡赔偿金、抚养费等20余万元,并于当天执行,原告撤回了起诉,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二是巧妙借助外力促成和解。根据《行政诉讼和解暂行规定》,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和解过程中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当事人所在地的基层组织进行协助,这一规定为开展和解工作打开了思路。实践中,该院积极借助党政机关等权威组织之力、专家领导等权威人士之力以及亲朋好友之力。增加和解工作的公正性和可信性,使当事人可能寻求的权威解决方法和途径得到整合,最终达成和解协议。如高某诉某行政机关行政检查及行政赔偿一案,原告找到在外地法院工作的亲戚来旁听庭审,要求被告赔偿损失近5万元。审判人员主动与原告方的亲戚沟通,讲明原告无证驾驶、拒不接受检查的事实,这位亲戚因熟悉法律规定而欣然接受审判人员的建议,积极促成和解,被告一次性给付原告3万元,原告提出了撤诉申请,一场纠纷随之平息。

    与此同时,乳山法院积极与行政执法机关沟通,通过采取法制讲座、专题调研、司法建议等形式,促使行政机关提高依法行政意识、规范执法行为,为行政诉讼和解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陈立新 丁文仁 马忠瑜)

    



                                         责任编辑 庞黎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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