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向个人借款,到期后仍不能还款,债主遂要求其另写借条并支付高达5分的利息,并将对方起诉到法院,要求还款付息。近日,山东临沭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债主还款,但对高于银行利率4倍的部分利息不予支持。
2006年4月,临沭县一食品公司因资金紧张,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向周某借款49.8万元,借期半年,约定2006年10月1日前还清。借款到期后,周某多次索要未果,便要求吴某于今年8月9日结算利息并重新出具借条,借条上约定“今借周某现金49.8万元,逾期按原利息的三倍加罚,月息5分。”拿到新借条的次日,周某即将食品公司及吴某告上法庭,要求偿还借款本金49.8万元及利息。
法院认为,食品公司借原告现金49.8万元,应予偿还,也应支付利息,但双方约定的利息为月息5分,高于银行同类贷款利息的4倍,超过部分法院不予支持。法院遂判决食品公司限期偿还原告借款49.8万元及利息。(通讯员 闻 锐 记 者 胡志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