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日,山东邹城法院审结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张某在没有实际经营活动的情况下,为他人开具专用发票,从中获取非法利益,被法院以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罚款40000元。据悉,这是该院审结的首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一审法院查明,邹城市某机电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2005年初至3月期间,在自己没有实际经营活动的情况下,为魏某、庄某等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1份,虚开增值税税款数额为7万余元,同时张某按扣除价税合计金额的2%、或6-7%的比例收取费用。案发后,张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记 者 王秀华 通讯员 刘克斌 吕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