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初中文化的高某本是个体工商户,然而2004年至2006年期间,高某摇身变成了“高干”,以帮人介绍“门路”为名招摇撞骗。高某被抓获后,称自己并没有直接宣称自己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能构成招摇撞骗罪。青岛市南法院审理认为,高某对他人称呼自己“国务院工作人员”等采取默认态度,构成“冒充”,于近日一审判决高某诈骗罪、招摇撞骗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指控
公诉机关诉称,2004年3月,高某以“公安厅处长”的身份,骗取了诸城市某公司经理赵某的信任以后,以买奥迪车为由,骗得车款35万元并将所得赃款挥霍。2004年5月,高某又以“国务院工作人员”的身份取得了某房地产公司总经理刘某的信任,骗取该公司住房三套,价值人民币172万余元。2006年6月,高某再次以“国务院工作人员”的身份,声称可以帮市民张某介绍工程,取得其信任后,骗得张某价值万余元的电视机一台,后被查获。
公诉机关表示,高某不仅以“国家高干”的名义骗取财物,还于2006年5月至9月,以“国务院工作人员”的身份骗得了女青年鲁某的信任,多次与其发生性关系,玩弄鲁某的感情。据此,市南检察院以招摇撞骗罪向市南法院提起公诉,请求追究高某刑事责任。
■辩护
“招摇撞骗罪不成立”
面对公诉机关的指控,高某表示,他并没有直接对外宣称他是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只是对别人称呼他为“国务院工作人员”和“省公安厅处长”予以默认,只是为了满足虚荣心,并没有想骗取非法利益。高某辩护律师认为,高某为满足虚荣心而默认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不应该认定为违法行为,并且公诉机关的证据并不充分,因此,指控高某招摇撞骗罪名不能成立。对于玩弄鲁某感情的指控,辩护律师认为此事是双方相互需要,并非玩弄。
市南法院审理认为,高某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形象、威信和正常管理秩序,骗取张某电视机一台及玩弄鲁某感情,其行为构成招摇撞骗罪。法院认为,高某虽然在某些情况下并未直接宣称自己是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但在公众场合当别人称他为“国务院工作人员”时予以默认,己经构成了“冒充”。因此,法院近日一审判决高某犯有招摇撞骗罪及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律师
什么是招摇撞骗罪
山东雅博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张青表示,招摇撞骗罪和诈骗罪两者的共同点是,都以非法谋取利益为目的进行欺骗性活动,而两者的最根本区别就是前者是以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的行为。
具体说来,招摇撞骗罪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的行为,根据刑法规定最重可以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如果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最高可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记者 栾磊 刘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