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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中院首用隐瞒犯罪所得罪新罪名判案

2007-12-18            来源:法制网

    记者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审理了一起特大盗车案件,3人交叉结伙疯狂盗窃近80辆轿车,案值上千万元,共有17人参与销赃。第一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并处罚金101万元。其中有6名销赃、买赃者被以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刑,这也是该院审结的首例按照新的司法解释判决的案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5月到2006年8月,29岁的平度市民李某伙同马某、周某交叉作案,先后在烟台、青岛、临沂、东营等地流窜作案71起,共盗窃车辆近80辆,案值1052万多元。李某等人通过网络或直接卖给熟人等方式销赃,涉案值达1100多万。据该案主审法官介绍,李某他们盗窃的多是市值20多万元的轿车,通常以三四万元对外低价销售,收赃者加价五六千元再倒手。

    公诉机关以盗窃罪等起诉了李某等20人。李某对盗窃63辆汽车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其余19人也表示认罪。青岛市中级法院判决,第一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并处罚金101万元,第二被告人马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并处罚金50万元,第三被告人周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30多万元。被告人王某等6人犯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3年到4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他被告人犯收购赃物罪也被判刑。

    据该案主审法官介绍,1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司法解释,取消了“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新罪名确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张庆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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