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山东频道1月9日电(李卫东)利用妻子开办的公司,非法为他人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从中赚取税率差价利润。日前,涉嫌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刘某经二审法院审理作出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判处其十年有期徒刑。
刘某,居住山东即墨市,曾在其父经营的物流公司工作,谙熟运输业务。2005年3月,刘某以其妻的名义成立一物流有限公司,从事经营货物运输业务,并从税务部门领取30余本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但该公司成立后,刘某并未开展任何货物运输业务,而是向他人大肆出卖其公司的运输发票,以赚取0.5%的税率差价利润。该公司成立3个月内,刘某合伙他人非法虚开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近200张,涉嫌开票金额千万余元。该案牵涉人数多,发票流转区域广,涉嫌犯罪金额大。2007年5月,山东省即墨市院检察院对该案进行审理并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刘某涉嫌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
近年来该类似案件不断上升,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给国家和政府带来了巨大经济损失。该院办案检察官认为,杜绝类似案件策略有三:一是要加大税管宣传,提高纳税意识。另一方面,通过深化税务执法队伍教育,强化基础预防,提高税务干部素质,打造一支高水平的专业化征税队伍。二是改革和完善专用发票管理体制,强化税收征收管理和监督。现行的增值税设置还不够完善,仅仅在工业生产和商品流通两个环节,其他领域特别是与工业和商业十分密切交通运输和建筑安装等领域继续征收营业税,增值税抵扣方面出现中断,内在制约机制的作用明显削弱,这就给犯罪分子大量虚开交通运输货物运输、农副产口收购专用发票以可乘之机。不断完善税收管理机构,改进税收征管制度,充分发挥计算机在管理专用发票方面的作用,建立起一套科学化、规范化的专用发票交叉稽核体系。三是要加强部门协作,实施综合防范。税务部门与公检法互相配合,建立起强有力的税收司法保卫体系。同时要加强和完善地区间协作,联手打击利用发票进行犯罪。此外,建议税务部门加强与新闻媒介的沟通联系,对涉及面广、危害大、有影响的重特大案件,及时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介,向社会曝光,教育人民群众,起到震慑犯罪的作用。(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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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05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是指违反国家税收征管法规,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