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山东频道3月26日电 3月21日,殷巷镇的吴士云在山东省商河县法院执行局法官的引导下在和解协议上签了字。他激动地说:"没想到,执行局法官给我解决了沉淀8年的赔偿款,这下我可以告慰九泉之下的儿子了,真是太谢谢你们了!"
1997年9月6日,被执行人王某驾驶无牌无证"泰山"牌拖拉机由南往北行至商河镇斜庄村路口桥处左转弯时与对行的吴士云之子驾驶的无牌无证二轮摩托车相撞,其子当场死亡。该事故经商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执行人王某负主要责任,吴士云之子负次要责任。2000年11月,法院作出判决,王某赔偿吴士云夫妇死亡赔偿金及各种费用24386元。
由于王某家庭比较贫困,自判决生效后王某即外出不归。法院执行人员多次找王某一直未果,其家中也无财产可供执行。吴士云虽然多次找法院,但看到王某颓败的家境,也逐渐心灰意冷。今年3月20日,通过王某所在办事处的执行联络员报案,声称王某现在在某厂上班,而且经济条件已经好转。执行局迅速出击,将王某从某水泥厂传唤至商河法院执行工作局。
经调查了解,为逃避执行,王某自判决生效后一直在外打工,每月仅挣三、四百元。去年经朋友介绍,才在某水泥厂上班,月工资千元左右,现在经济能力确实不足。
针对双方的情况,执行局决定"背靠背"做工作。执行局副庭长王家梁首先耐心地和王某进行说服教育,使他明白了不履行判决的违法性,更对不起有着八年丧子之痛的吴士云,王某表示尽最大努力付清赔偿款。同时王庭长又对吴士云做工作,说明王某的现在实际经济承担情况,希望吴士云放弃前嫌,适当让步。最终吴士云决定放弃7486元赔偿款,只要求18000元。王某知道情况后,深为吴士云的深明大义而感动,两人在执行局里握手言和。(陈宜森 王家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