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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难在哪? 山东省法院执行局长解读新法

2008-04-01            来源:齐鲁晚报

    民事诉讼法修正案4月1日开始施行,这是民事诉讼法制定16年来首次修改。此次修改重点对民众反映强烈、长期困扰法院的执行难问题,做了一些突破性的规定。新法对解决执行难有何作用,法院如何应对新法的实施?3月31日,省法院执行局局长范玉洪接受了本报记者的专访。

    多种因素

    造成执行难

    记:多年来大家都说执行难,执行难究竟难在哪里?

    范:执行难的原因很复杂。一些案件的当事人确实没有执行能力,没什么财产,按说这种情形不能叫“执行难”,但在当事人和社会民众看来,执行不了就是执行难。另一个原因是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一些大型企业在当地经济结构中举足轻重,当地政府往往不愿配合法院执行。各种保护在个案中的表现很多。

    根据我们的总结,有些特定类型的案件比较难执行。比如交通事故案件,一般跨区、跨省,多发生在一些乡镇路段,农民是肇事者,几十万的赔偿根本拿不出。还有涉及乡镇政府、村委会的案件,当法院去执行时,当地还会纠集百姓围堵法院的车辆、人员。一些国有大中型企业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如果查封厂房、设备,工人没饭吃就会找政府闹事,所以执行起来也比较难。

    现在还有银行把不良资产打包卖给单位或个人的。个人拿100万买了1000万的不良资产,就到法院要求执行,但既是不良资产,往往很难执行。对这种情况,有的法院就不予立案,但根据最高院的意思,不予立案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但完全按原债权数额执行不可能,我们只能尽量走和解的路子。

    记:所以,案件的情况千差万别,很多难题也是随着实践发展新遇到的。

    范:的确如此。山东省每年的执行案件有20万件左右,执行涉及面广,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各种情况都可能遇到。

    记:有人说法律不完善,缺少一部专门的执行法律,也是执行难的原因。

    范:可以说法律的缺失是一个重要原因。这么多年来,我们没有一部完整的执行方面的法律,只是依照民诉法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实践中执行工作一直是摸着石头过河,遇到问题请示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再出台司法解释来指导实践。
    “强制执行法”

    酝酿制定中

    记:此次民诉法修改后,执行法律体系就完善了吗?

    范:不能这么说。这次民诉法修正案共19条,涉及执行的有10条,超过一半,可见民诉法此次修改是重点解决执行问题的。现在最高法院正在制定民诉法修正案的司法解释,配合修正案一起实行。

    记:司法解释何时出台?

    范:该解释应该会很快出台,我预计4月份就会出台。至于具体内容,在没公布前不便透露。它对修正案提出的问题都做了解释,很具操作性。

    记:为何我们不制定一部强制执行法?

    范:事实上,最高法院在几年前就开始酝酿制定强制执行法,并起草了草案,但现在还不成熟,还在讨论阶段。所以,此次先通过修改民诉法的方式,规定执行的重要问题。将来,单独的强制执行法肯定要制定。

    执行队伍要充实加强

    记:有了执行复议,会对法院工作带来什么影响?

    范:我们初步测算了一下,以前由中级法院到省法院的执行复议案件每年也就二三十件,但今后,每年会有1000件左右。案件大幅度增加对法院的人手、机构方面都提出了更高要求。

    2008年全省法院执行工作的要点中,我们重点对如何应对新民诉法的施行做了规定。主要采取的措施包括:加强对现有人员的培训。各地中院已选派一人接受了最高法院的培训,并负责本区域人员的培训,现在全省的3000多名执行人员已全部培训完毕。还要在人员力量上调整,充实执行人员。最高法院规定,执行人员要占法院人数的15%,现在全省基本达到了这个水平,但中院、省法院还不到这个比例。全省法院的执行机构也要调整。最高法院原来只有执行办公室,现在拟设立执行局。执行机构怎么设立更合适,我们也在调研。

    我们提出一个是增加人员,一个是调整机构,但不会马上进行,要先等新法实行一段时间,看看效果再决定怎么调整。

    威慑机制正在建立

    记:您怎么评价此次民诉法的修改,对解决执行难会起多大作用?

    范:我将它定位为“里程碑式的修改”,在法院执行工作史上是一个重要里程碑。这么说并不夸张。这次修改主要针对执行难问题,可见这个问题引起了全国人大的重视。民诉法为执行工作提供了这么多法律依据,令法院发挥的余地更大,执行起来更得心应手,同时对执行工作也予以规范,提出了更高要求。

    可以肯定,民诉法此次修改对执行工作会有很大推动作用,对解决执行难有很大促进。除了一些执行措施,此次修改明确规定了“执行威慑机制”,它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以前我们公布“老赖”的信息,人家就质问,你有什么依据这么做?今后,这个问题将不再存在。

    执行威慑机制是我国从根本上解决执行难的一个举措,最高法院提出后,一直在积极推进。去年起,全国法院建立了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将各地法院的执行案件信息全部录入,这为威慑机制的建立提供了基础。今后,法院的案件信息系统将和银行、土地、工商、公安等部门的网络联网,织就一张大网,通过限制出境、限制高消费、拒绝贷款等,令“老赖”寸步难行。

    新法今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于1991年制定,2007年10月28日,民诉法修正案经全国人大通过,予以公布,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民诉法主要规定了民事案件的管辖、诉讼参与人、证据、期间、审判程序等事项。有一编专门规定“执行程序”,但规定比较简单,且这么多年来,很多规定已不适应形势发展。此次修改重点对再审难和执行难两大问题予以规定。

    新法五大亮点

    ■一是提高了罚款金额。以前不执行时,对个人的罚款是一千元以下,单位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新法改为“个人一万元以下,单位一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加大了处罚力度。

    ■二是规定了“立即执行制度”。原来规定,法院执行得先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履行,逾期不履行的,才能强制执行。这等于是给被执行人充分的转移财产的时间。所以新法规定“被执行人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三是新增了执行复议制度。当事人对法院执行不满意怎么办?以前申请复议,法院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受理。愿意审查可以,不审查也不违法,因为法律没这个规定。但现在执行复议已成为法定程序,上级法院必须进行审查。

    ■四是申请执行的期限延长。以前个人是一年,法人是半年,现在统一规定为两年。这给当事人更多时间来主张权利。

    ■五是明确了“执行威慑机制”。法院可对“老赖”采取或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实习编辑 张伟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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