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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中院审理知识产权案件“调判结合”

2008-04-23            来源:新华网山东频道

    新华网山东频道4月23日电 被誉为“江北第一茶”的“日照绿茶”证明商标权人山东日照市东港区茶叶技术协会,为保护“日照绿茶”地理标志,将济南多家茶叶经销公司和超市告上法庭,要求相关商家停止销售侵权的“日照绿茶”茶叶产品,并赔偿经济损失。济南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但为“日照绿茶”证明商标权人,而且系唯一对“日照绿茶”具有监督、检验资质的管理机构,任何茶叶经营者,须经原告的检验、授权后方可在其产品上使用“日照绿茶”证明商标。而涉案商家未经原告授权,擅自在其生产的茶叶产品包装上使用“日照绿茶”证明商标,其行为已构成侵权。案件审理中,涉案商家均认识到只有取得权利人的授权,其经营的“日照绿茶”才是合法产品,遂主动与原告协商补办授权手续,进行了和解。

    2007年以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共审结各类知识产权案件417件,其中以调解(撤诉)方式结案的案件就占61%。这些案件集中在商标、不正当竞争、专利、著作权、植物新品种、网络域名、技术合同等知识产权审判领域,具有社会关注度高、涉外影响大、案情疑难复杂等特点。

    为鼓励知识产权法官积极调解结案,提高办案的社会效果,济南中院针对知识产权案件的特点,出台《关于加强民事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探索建立多元化解决纠纷的调解机制,提倡充分运用法官释明权,多做解释,说透道理。在此基础上,将调解工作纳入岗位目标考核体系,对调解能手进行表彰奖励。

    “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济南中院审理知识产权案件坚持调判结合原则,赢得了社会的广泛赞誉。原告山东桑乐太阳能有限公司是我国最早从事太阳能热利用研究和开发的单位之一,其生产的“桑乐”牌太阳能热水器市场占有率高,“桑乐”商标在社会公众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被告济南某集热器材经销处在其产品上使用与原注册商标相近似的“金桑乐”标识的行为,误导了消费者,使商标权人的利益受到损害,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济南中院在审理此案过程中,认为调解已达不到应有的效果,就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同时依法“桑乐”商标为驰名商标。由于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说理透彻,判决结果公正,原被告双方均服判息诉。此案的判决,同时对太阳能生产和销售市场如何规范经营,也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祁云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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