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政法频道 > 政法新闻

山东出台规定法官为当事人说情将被曝光

2008-05-09            来源:大众日报

    记者从5月7日召开的山东省法院工作会议上获悉,为了加强审判作风建设,保证每个案件都能得到公正审理,省高院出台专门规定,对于非职务行为过问案件的法官和法院其他工作人员,将给予公开曝光。


    据悉,省高院专门出台了《关于非职务行为过问案件公开制度的规定》,对非职务行为过问案件的行为进行了界定,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包括离、退休人员)非因工作需要,而代表一方当事人向合议庭成员说情、请求关照或者以其它方式过问案件,都将予以曝光。同时,高院要求,法官“切实转变审判作风,要像对待自己的父母、子女、兄弟姐妹那样对待当事人,诚心诚意为当事人排忧解难,克服对当事人冷横硬的特权思想和‘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官僚衙门作风。”


    省高院还详细规定了对说情者的曝光流程,要求合议庭遇到有非职务行为过问案件的情形时,应当填写《非职务行为过问案件登记表》,内容包括过问时间、过问人、部门、职务、过问方式、过问事项、过问方当事人、接待人以及案件名称、合议庭成员等,并记录在卷,归入卷宗,同时逐级向庭长汇报。庭长签字确认后,向分管副院长进行汇报。分管副院长将非职务行为过问案件的情形,提交审判委员会。合议庭、承办人对非职务行为过问案件的事项,未能如实登记或未入卷宗的,对责任人按违纪处理。对说情者,将根据情况予以通报曝光。除公开曝光外,对非职务过问行为造成案件错误处理或违法审判,或者在社会上造成其它不良影响,或者存在其它违法违纪行为的,由纪检组依纪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新华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凡本网注明"稿件来源:新华网或新华网山东频道"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新华网或新华网山东频道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本网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新华网或新华网山东频道",违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新华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联系方式: 电话:0531-- 82021104 82024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