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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行婚礼未经登记 闹分手财产怎样处理?

2008-05-14            来源:新华网山东频道

   新华网山东频道5月14日电 青年农民曲某和付某按农村风俗订亲、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但却未经政府作婚姻登记,闹分手时财产应该如何分割?日前,山东临沭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结本案,按照婚约财产纠纷作出处理:各自的彩礼归各自所有。

    现年23岁的曲某系该县某村村民。曲某诉称,去年3月经人介绍他与外村女子付某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同年4月按农村风俗进行“订亲”,曲某送给付某14000元“见面礼”并购买衣服一宗,此后又以“送日子”的名义给付某4000元“压包袱钱”及价值1600元的衣物一宗,合计约为20300元;中秋节时曲某到付某家送礼,付家给曲某回礼1200元。这年冬天,二人未经政府登记,便举行了结婚仪式开始同居。结果“结婚”才20天付某便因感情不和离家外出不归,无奈之下,曲某遂于今年4月将付某及其父亲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返还其彩礼折款20300元。

    付某经法院公告送达传票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其父到庭应诉并辩称:曲某与付某虽未经结婚登记,但群众均已认定二人为夫妻关系,属事实婚姻,故应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而不是婚约财产纠纷;二人举行结婚仪式时付某已将曲某所赠与的财物全部带到曲某家,双方财产混同且共同生活,故不存在财产返还;曲某主张给付的彩礼数额与事实不符,明显过高;付某作为成年人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她与曲某举行结婚仪式是独立的民事行为,将付某之父作为诉讼主体不适格。因此请求法庭驳回曲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曲某与付某未依法进行结婚登记就同居,且时间短暂,不构成事实婚姻关系。二人因感情不和解除婚约,双方所接受的彩礼应相互返还,曲某主张付某之父接受彩礼并予以返还的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遂依法判决被告付某返还曲某彩礼款18200元;曲某返还付某彩礼款1200元;驳回曲某要求被告付某之父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闻锐)

    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0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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