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6日,山东省宁阳县法院仅用7天的时间,快速审结一件非法出租耕地用于非农建设案件,判令被告将耕地返还给原告,既保护了农民赖以生存的土地,又维护了农民的合法利益。
2006年7月份,张某与宁阳县泗店镇三个村民委员会签订土地租赁合同。该合同约定:张某将自己种植的5.15亩责任田租赁给三被告,三被告将该地用作某小学的操场。租赁费每年4635元,租赁期限4年半。2008年3月,原告以三被告欠租金为由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返还土地、支付租金。起诉时,原告由于既得不到租金又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土地,情绪非常激动。宁阳县法院受理该案后非常重视,委派具有丰富经验的法官承办此案。
承办法官认真分析证据,实地勘查案情,并向国土资源局了解情况,发现被告租赁方确实将该土地用作小学操场,但是该土地不仅是耕地,而且被县政府确定为基本农田。法庭经合议认为,本案不是一个单纯的土地流转案件,而是把基本农田用于非农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3条“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建设”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
法庭为赶在春耕前让农民拿到土地,在向三被告做工作未果的情况下,果断做出判决,使原告在起诉后不到一周就收回了土地。(宋斌王志忠毛清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