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政策
税收种类:(外国企业及个人)
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殖税、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印花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牌照税等
特定地区税收优惠:
1)经济技术开发区、出口加工区
对设在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设在烟台出口加工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沿海经济开发区
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属于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项目,或者外商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或者属于能源、交通、港口建设项目的,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减按1 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自其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新技术企业之日所属的纳税年度起,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其生产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可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产品出口企业:
在按照国家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产品产值 70% 以上的,可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半后的税率低于10%的,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兴办的先进技术企业:
在按照国家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半后的税率低于10%的,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特定行业、项目税收优惠
(1)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减按1 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十五年以上的,可以从开始盈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咸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在国务院批准的特定地区设立的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等金融机构,外国投资者投入资本或分行由总行拨入营运资金超过1000万美元,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和第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再投资税收优惠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税后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的税款。如果直接再投资兴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的,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外国投资者再投资举办、扩建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起三年内没有达到产品出口标准的,或者没有被继续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应当撤回已退税款的百分之六十。再投资不满五年的,应当撤回已退的税款。
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税收优惠
外国企业向我境内转让技术,凡属技术先进或者条件优惠的,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采购国产设备退税
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购进的国产设备,且符合国发[1997]37号中规定,退还其采购的国产设备所含增殖税。但在5年内,发生转让、赠送设备等所有权转移行为或发生出租、再投资行为的,按规定补征税款。
出口货物退(免)税
1.外商投资企业出口的产品自2002年1月1日起,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及出口产品在销售环节实行,其进项税额先抵顶内销产品的销项税额,抵顶后对余额部分给予退税。
2.外商投资企业以来料加工方式进口的货物,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加工货物出口后,免征加工货物工缴费的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
外国人在中国的企业所得工资薪金超过4000元人民币,使用累进税,税率为5-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