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以上的投资新办工业、商业企业投产后,按对当地政府财政贡献第一、二年给予100%补助、后三年给予50%补助。
2、兼并、收购、投资原有工业、商业企业和原有工业、商业企业新上项目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每年按上年度对当地政府财政实际贡献加增长幅度20%以上部分,3年内按对当地政府财政贡献的50%给予补助。
3、按出让价格给予等额补助的项目,对当地政府财政贡献达到政府供地成本后,3年内按对当地政府财政贡献的50%给予补助。
4、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亿元以上、注册资本在3000
万元以上工业、商业项目,或高新技术项目的效益补助,一事一议给予更优惠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