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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试行)

    2004-03-04 10:07:23 (2000年3月31日 潍坊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投资促进力度,吸引外商到我市投资兴业,根据国家、省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国外投资者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投资兴建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除享受国家及省规定的优惠政策外,同时享受本规定中的优惠待遇。

    一、地方政府奖励政策    第三条 新办外商投资企业及原有企业增资项目,以其对当地政府财政贡献的大小,由当地政府在一定年限内按所贡献数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

    第四条 新办生产性企业及原有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增资项目(仅限于增资部分,下同),按对当地政府财政贡献的40%给予奖励;其中认定为高新技术项目的,按对当地政府财政贡献的60%给予奖励。该类企业奖励年限最长为5年。    第五条 收购或投资现有生产性企业,以原企业上年贡献为基数新增贡献部分,比照第四条规定予以奖励。

    第六条 按规定程序批准的新办注册资本在100万美元以上的服务业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按对当地政府财政贡献的30%给予奖励;其中,注册资本在200万美元以上,且年营业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按对当地政府财政贡献的40%给予奖励。符合上述条件的原有外商投资企业增资项目按以上标准给予奖励。该类企业奖励年限最长为3年。    第七条 投资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按对当地政府财政贡献的20%给予奖励,奖励年限最长为5年。原有外商投资增资部分按该标准给予奖励。第八条 投资从事种植业、林果业、畜牧业、水产养殖业的,按对当地政府贡献的60%给予奖励,奖励年限最长为8年。原有外商投资增资部分按该标准给予奖励。

    第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对当地政府财政的贡献,由同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单列帐户进行统计,年终统一考核兑现。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

    第十条 外商投资新建项目在申办、注册过程中,除注册登记费外免收其他行政性收费,原有企业增资项目免收注册登记费;涉外中介服务机构(如验资、评估、劳动就业服务、税务代理、公证等)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收费不得超过上级规定最低收费标准的50%。    第十一条 国家及省法律法规规章涉及现有外商投资企业的行政性收费项目,市级以下政府无权减免的一律按下限征收;涉及现有外商投资企业必须缴纳的各项事业性收费,不得超过上级规定最低收费标准的50%。    第十二条 新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增资项目按规定程序审批后,5年内免征河道工程维护费。

    三、提供建设用地优惠

    第十三条 在市中心城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和生物技术开发区内投资新建的生产性企业和原有生产性企业增资项目(仅限于增资部分),可按下列规定享受优惠:    (一)外商实际投资额在1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根据用地限额规定,用地在10亩以内部分,由当地政府财政给予所缴纳10年土地出让金50%的补助;

    (二)外商实际投资额在100万美元(含100万美元)至500万美元的项目,根据用地限额规定,用地在20亩以内部分,由当地政府财政给予所缴纳15年土地出让金70%的补助;    (三)外商实际投资额在5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至1000万美元的,或经认定的注册资本在200万美元以上的高新技术项目,根据用地限额规定,用地在20亩以内部分,政府承担土地成本费,并由当地政府财政给予所缴纳20年土地出让金80%的补助;    (四)外商实际投资额在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以上,需申请用地的,可根据投资者要求,经协商给予特殊优惠。

    第十四条 利用市内企业划拨土地投资兴办企业的,可将土地使用权直接出让给新建外商投资企业,政府收取的土地出让金可减按60%收取。

    第十五条 开发土地从事种植业、林果业、畜牧业、水产养殖业,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一次性缴清土地出让金的,优惠20%;分期缴纳的,首期按出让金总额的10%缴纳,其余部分从合同生效第6年起,每年按20%比例连续5年内缴清。租赁国有荒地、浅滩、滩涂的,5年内政府免收租金或海域使用金;以国有荒地入股的,5年内政府不参与分红。

    四、对外资引荐人的奖励政策    第十六条 外资引荐人是指国内外的中介机构、社团法人、经济法人和社会自然人。第十七条 凡为我市引进属于国家公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项目的,按实际利用外资(以外资到位日外汇牌价换算成人民币,下同)的10‰给予奖励;引进其它类项目的,按实际利用外资的5‰给予奖励。    第十八条 对于引进世界500强大公司、大商社或在某一领域具有世界领先水平的高新技术项目的,经有关部门确认后,按实际利用外资的12.5‰给予奖励。

    第十九条 根据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对外资引荐人的奖励资金由当地政府从财政收入中列支。

    第二十条 对外资引荐人的奖励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外资引荐人填写《潍坊市引荐外商投资项目奖励申请表》,经项目单位和主管部门确认后报同级外经贸主管部门;

    (二)由同级外经贸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项目情况、外资引荐人情况、引荐过程、出资情况(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为准)进行审核、确认,并提出奖励意见;    (三)同级政府根据外经贸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的确认报告,进行奖励,并发给证书。对虚假引资或以其他欺诈方式故意骗取奖金的,除追回全部奖金外,将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五、鼓励海外留学人员来潍投资创业优惠    第二十一条 支持、鼓励海外留学人员以国外所在公司的名义投资办企业,也可以技术入股,并按外商投资企业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二十二条 海外留学人员以技术、项目、专利来潍坊投资,取得经济效益后,可按当年税后利润的10%提取个人奖励,连续提取3年,也可将自己的发明专利以技术入股的形式,转为个人拥有的企业股份,由用人单位提供实验场所、实验设备及经费等条件。    第二十三条 海外留学人员来潍投资或兴办企业,由市及所在县市区政府(包括高新技术开发区、海洋化工开发区、生物技术开发区)提供10-50万元人民币借款,借为注册和启动资金。当该企业对地方财政所作贡献达到或超过借款时,借款可改为拨款。    第二十四条 企业自设立之日起5年内,每年年终由当地政府或开发区按其对地方贡献的80%给予奖励。

    六、其他

    第二十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引进人才按潍坊市委、潍坊市政府潍发(1998)18号《关于引进高层次人才智力的暂行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中有关政府奖励和补助政策的兑现,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外经贸部门及有关部门制定实施细则,并负责抓好落实。

    第二十七条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投资者投资兴建的企业,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原已发布的有关政策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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