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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昌乐法院:和谐执行树形象

    日期:2008-01-09      来源:潍坊新闻网

    2007年以来,山东昌乐法院深入开展“和谐创建”活动,提升了和谐司法公信力,树立了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良好形象。

    倡导教育疏导法。该院要求执行人员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坚持攻心为上、强制为次的思路,做到因案因人而异,研究制订教育谈心方案,以法律引导人、以道理说服人、以真情感化人,促使当事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活用案例引导法。在教育疏导时,执行人员通过适时列举当事人身边的案例,与其分析利害关系,促其明白拒不执行可能导致的法律责任及不利后果,引导和督促当事人主动履行义务,达到执行目的。勤用换位思考法。适当引导当事人或与执行人员之间进行角色换位,使当事人之间互谅互让,让执行人员更多地从当事人的角度出发,从而达到和平处理纠纷的目的。巧借“他山之石”法。在对被执行人谈心交流陷入僵局的情况下,主动邀请其亲朋好友和相关单位组织人员到场,取得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借助他们的力量做工作。推行阳光执行法。建立健全《执行案件流程管理规定》,坚持执行工作全方位、全过程公开,自觉接受各方监督。主动邀请申请人、执法执纪监督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跟踪监督执行过程,增进申请人和社会各界对法院的理解和支持。执行人员积极主动地在当事人之间创造和解条件,及时把握时机和方法,引导和化解既有矛盾,妥善协调各类关系,实现执行和解。及时告知风险法。在执行立案时,及时把法院执行工作相关职责和申请人应负的举证责任及举证不能可能导致的执行中止或终结的后果告知申请人,提高申请人的执行风险意识和举证责任意识,使之全面了解支持法院的执行工作。体现人文关怀法。执行过程中,避免对被执行人及其家人产生人格受损、生活困难等不良影响。坚持因案制宜,灵活采用执行方法手段,慎用强制措施。努力做到“三不”,即不让被执行人未成年子女在执行现场,不让被执行人的患病父母在场,不让无关的人员在场围观;做到“四慎”,即公共场所或被执行对象为老、弱、病、残、孕妇、哺乳期的慎用执行措施,传统节日和逢红白喜丧事慎执行,对特困企业和困难当事人慎执行,对有激化苗头的案件慎执行。 (田青 金汉 云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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