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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莱山区新农保补助办法出台

日期:2008-04-23            来源:烟台日报

    烟台莱山区近日出台了2008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意见。新“农保”重点突出了保险基金按照个人、集体、政府三方负担的原则筹集。其中,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政府给予适当补助。集体经济较好的村居,根据实际情况出台补助办法。

    据介绍,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补助范围是全区20-59周岁之间达到最低缴费标准,未参加失地居民保险或城镇社会保险、未办理退休手续的投保人员。

    年度缴费的具体定额补助标准为:20-29周岁的参保人员年缴费额达到400元,财政补助40元;30-39周岁的参保人员年缴费额达到600元,财政补助60元;40-49周岁的参保人员年缴费额达到800元,财政补助120元;50-59周岁的参保人员年缴费额达到1000元,财政补助200元。低年龄段参保人员达到高年龄段缴费标准,只能享受本年龄段所对应的补助标准。高年龄段参保人员达不到本年龄段缴费标准的,按实际缴费所对应的补助标准进行补助。年缴费额不得低于400元。

    大额缴费的补助标准为:一次性缴费不低于12000元的,财政按照缴费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额不高于4000元。以上两部分可合并交纳,但财政总补助额不高于4000元。

    据了解,农保处和劳动保险事业管理处每年对新领取养老金人员资格进行审查。已参加失地居民保险或城镇社会保险的人员,不得参加新型农保;新型农保和失地居民保险的优惠政策不能同时享受,即参加了新型农保,以后又参加失地居民保险或城镇社会保险并办理退休手续人员,自参加之日起,不再享受新型农保的政府补助,但已享受的政府补助仍然有效,在办理农保退休手续时,分段计算发放养老金。(通讯员 俊海 谭强 守彬 记者 德强)



                                             实习编辑 王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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