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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相邻权第一案历下区一审判决

日期:2008-5-9               来源:济南时报

    去年11月份,山东济南时报以《足疗店‘入侵’居民楼》为题,报道了济南历下区一小区住宅楼的居民与楼上的足疗店发生纠纷的事。日前,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刘某停止其在201室、202室的商业经营,拆除其在户外安装的霓虹灯广告等。这是《物权法》实施以来,发生在济南的相邻权第一案。

    在济南历下区燕柳园小区一住宅楼的5单元,201室和202室被改成两个足疗店后,楼上住户的平静生活被打破了。居民们认为,足疗店设立在住宅楼里,店老板在节约成本得到实惠的同时,却损害了业主们的利益,破坏了居民楼的生活环境。

    居民王先生说,足疗店的老板在没有经得大多数业主同意的情况下,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这已经违反了《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在协商无法解决的情况下,9户居民聘请律师将足疗店的负责人刘某告上法庭。

    今年5月4日,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一审判决,判决书显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本案被告虽然是济南市历下区燕柳园小区12号楼5单元201室、202室的业主,对其不动产享有专有权,但其权利的行使要受到一定条件的限制。因被告将住宅改作经营性用房,对公共部位进行改造,使周围环境和秩序有了改变,作为私密性很强的住宅受到了来自外界的不同程度的干扰,损害了相邻业主即本案原告的利益。足疗店的负责人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停止其在燕柳园小区12号楼5单元201室、202室的商业经营;拆除其在户外安装的霓虹灯广告;拆除其在二楼北阳台自行搭建的平房;对燕柳园小区12号楼5单元1至2楼公共部位按原墙面颜色进行粉刷等。

    代理此案的济南市中正荣凯法律服务所的于学亮律师介绍说,当今社会生活中,因相邻关系所产生的纠纷日益增多。本案中被告虽也存在采光、声污染等,但最关键的还是被告违反了房屋的使用用途,将住宅改作经营性用房,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记者殷玉国 实习生 韩佳彤)



                                             实习编辑 王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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