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08-5-21
来源:烟台日报
5月10日,烟台福山的姜女士在某商店看到降价销售的太阳能热水器后,花1080元买了一台价值1680元的某品牌太阳能热水器。安装好使用5天后,姜女士发现热水器存在漏水现象,当即找到商店要求退货或换货,而商店却以“特价品不享受三包”为由拒绝了,姜女士随即到工商部门进行投诉。
工商执法人员调查后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规,商店销售的“特价品”并未在销售前就告知顾客该商品某个地方存在瑕疵,也没有在消费者购物凭证上标注“处理品”字样。商店推出的“特价品”虽是降价商品,仍应享受“三包”服务。在工作人员调解下,商店最终承认所售商品存在质量瑕疵,给姜女士换了一台好的热水器。(通讯员 肖军坤 刘付辉 记者 闫晓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