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08-6-19 来源:莱芜日报
在当前电力供需十分紧张的形势下,为增强全民节约能源意识,发挥电价的调节作用,切实做好迎峰度夏和奥运期间的电力供应保障工作,近日,山东省物价局、省经贸委联合下发《关于调整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的通知》(鲁价格发[2008]96号),按照文件要求,莱芜市自6月10日起执行新的峰谷分时电价政策。
本次电价调整内容主要包括:一是重新定义用电负荷峰谷时段,高峰时段为8:30-11:30和18:00-23:00,低谷时段为23:00-7:00,其余时段为平段。二是调整了峰谷电价浮动比例,将现行高峰、低谷时段电价按基础电价上下浮动50%调整为上下浮动60%。三是试行了尖峰电价政策。将高峰时段中的10:30-11:30和19:00-21:00划分为尖峰时段,电价按基础电价上浮70%。
峰谷分时电价政策调整促进电价调节作用的充分发挥,用户通过错峰、避峰用电等措施,不仅可以降低用电费用,而且对保障当前全市电力供应,优化资源配置,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都具有重要意义。作为新的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的执行主体,莱芜供电公司在保证全市经济社会可靠供电的前提下,正在精心组织,采取一系列措施确保电价政策顺利实施。(记者 臧小池 通讯员 亓红 庞兴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