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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芜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保政策

日期:2008-7-3                      来源:莱芜日报

    6月30日,记者从有关部门了解到,山东莱芜市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进行了调整,新政策自今年7月1日起正式实行。调整后的政策进一步提高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水平,惠民性更明显,参保居民能够从中得到更多实惠。这是莱芜市委、市政府坚持以人为本执政理念、重视民生工作的又一重要举措。

    新政策的完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财政补助标准进一步提高。未成年居民在原财政补助(40元)基础上再增加20元,年度筹资标准提高到100元;一般居民在原财政补助(40元)基础上再增加20元,个人缴纳部分减少20元,年度筹资标准(240元)不变;特困居民主要由财政补助。其中,一般居民和老年居民个人缴纳部分均调整为10元,财政补助分别提高到230元和270元。

    医疗年度过渡到自然年度。为了便于与财政补助年度相衔接,新政策规定医疗年度过渡到自然年度,即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2008年度基金支付延长到12月31日,延长期间参保人员个人不缴费。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实现了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三个《目录》的整合统一。新政策执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服务设施范围三个目录,进一步扩大了用药范围,提高了医疗保险待遇水平。

    降低住院医疗费起付标准。政策调整后,原一、二、三级医院起付标准(分别为300元、500元、600元)分别下降为200元、400元、500元,住院门槛降低。年度内第二次住院的起付标准减半,第三次及以后住院不再设起付标准。

    降低转诊转院医疗费的自负比例。参保人员转往外地就医时,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原来个人先负担20%调整为10%,然后再按规定比例报销,进一步减轻了参保居民的个人负担。

    建立普通门诊个人账户。参保城镇居民实行普通门诊补助制度,未成年居民补助标准每人每年30元,一般居民每人每年50元,老年居民每人每年60元,全部划入普通门诊个人账户。

    实行二次补助。根据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当年医疗保险基金有结余时,对当年因住院或门诊大病享受统筹金待遇的参保居民实行二次补助,具体补助标准根据基金结余情况确定。

    新政策从参保缴费到待遇享受各个环节都有了新的突破,优惠性提高到了新的层次,这是社会进步发展的客观需要,更体现了市委、市政府对人民群众的人文关怀。(记者 刘静 通讯员 闫道举)



                                             实习编辑 王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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