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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获批准
( 2006-03-31 09:04 )
来源:大众日报
 

    3月30日闭会的山东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批准了《济南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从而为有着8000多辆出租车的省城出租车市场立下了新的规矩。

    出租车要按乘客意愿使用空调

    条例规定,出租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按照乘客意愿使用空调;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正确使用计价器,并按计价器显示金额收费,出具税务部门监制的专用发票;随车携带车辆运营证、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按照合理路线或者乘客要求的路线行驶,未经乘客允许不得另载他人;开启空车待租标志后不得拒绝运送乘客,运送乘客途中无正当理由不得中断服务;遇有节假日、雨雪天气时,不得擅自停运。

    条例还规定,申请从事出租汽车驾驶的驾驶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男性年龄在60周岁以下,女性在55周岁以下,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有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有二年以上驾龄,无重大交通事故责任记录;被吊销客运资格的驾驶员,自吊销之日起已满三年。

    管理部门要及时处理投诉

    条例规定,出租汽车管理部门受理投诉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日内处理完毕;情况复杂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处理完毕,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投诉人。被投诉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接到调查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到出租汽车管理部门答辩或者接受调查。

    出租车司机每年要查体一次

    条例规定,出租汽车经营者除了要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车辆承包运营合同,为驾驶员按时、足额交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等保险费外,还必须做到,每年组织一次驾驶员健康检查,出租汽车驾驶员患有有碍乘客身体健康的传染性疾病的,不得继续从事出租汽车驾驶活动。未组织出租汽车驾驶员进行健康检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0元至50000元罚款,并由出租汽车管理部门组织驾驶员进行健康检查,检查费用由出租汽车经营者承担。

    对黑出租最低罚款5000元

    未取得出租汽车运营证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由出租汽车管理部门处以5000元至30000元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经处罚仍继续非法从事出租汽车运营的,处30000元至150000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对未依法取得许可证件或者营业执照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出租汽车管理部门和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依照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予以取缔、处罚。

    对举报非法从事出租汽车运营的,经查证属实,由出租汽车管理部门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增加出租车要听证

    条例明确规定,市政府有偿出让出租汽车经营权和确定新增出租汽车数量,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专家、经营者、驾驶员和乘客等有关方面的意见。出租汽车管理部门对新增出租汽车数量运营指标的投放,应当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依法进行,对中标结果应当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20天。

    年投诉率高于3%或有两次限期整改记录或有一次停业整顿记录或发生过重大责任事故的企业,不得参与竞标。


                           责任编辑 王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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