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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统计系统建立重大违法案件报告制度
( 2006-05-26 08:14 )
来源:齐鲁晚报
 

    齐鲁晚报讯(记者 杨飞越)为及时了解各地统计违法案件办理情况,加强对重大统计违法案件查处工作的指导,山东省决定在统计系统建立申请听证案件、行政复议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强制执行案件、给予党政纪处分案件报告制度。

    该制度规定,如果统计行政相对人对统计行政机关的处罚申请听证的,各市、县(市、区)统计局应当在结案后15日之内,将案件的基本情况、听证的过程、听证结果的采纳情况及案件的处理结果报上一级统计局。

    各市、县(市、区)统计局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在复议决定作出后15日内,应将复议决定书等有关材料报上一级统计局。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按行政诉讼案件报告。

    行政诉讼案件发生后,各市、县(市、区)统计局应当做好应诉的各项准备,结案后15日内,将处罚决定通知书、判决书等有关材料报上一级统计局。

    各市、县(市、区)统计局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在结案后15日内,将案件处罚决定书、案件的执行情况等有关材料报上一级统计局。

    纪检监察机关或有关部门给予党政纪处分的案件,在处分决定作出后15日内,各市、县(市、区)统计局将案件基本情况和决定书等有关材料分别以电子文档、纸介质两种形式报上一级统计局。

    该制度同时强调,以上五种案件情况的报送,凡由县级统计部门上报市级统计局的,各市统计局应在收到后2日内转报省局政策法规处。


                           责任编辑 王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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