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华网山东频道7月10日电(记者刘宝森)青岛市总工会日前联合青岛市另外7部门联合下发了《企业工会协调劳动关系办法》(简称《办法》),以促进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其中《办法》对企业农民工利益的保护做了专门规定。
据了解,这一《办法》是青岛市依据《工会法》、《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制订的一部具有很强规范性、指导性、操作性的办法。《办法》专门规定:企业农民工享有参与劳动关系协商谈判权利、参与劳动法律监督权利、参与劳动争议处理权利以及参与企业民主管理权利等。
《办法》要求,推动企业建立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建立和完善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与企业持续发展的制度和长效机制,企业方和工会方应分别设协商代表团(组),依法持续稳定地进行经常性对话、沟通、议事;建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监督组);建立健全企业代表、职工代表、工会代表组成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组)。企业中农民工占职工总人数30%以上的,这些代表团(委员会或组织)中应当有农民工代表参加。企业农民工人数较少的,应当邀请农民工代表参加相关的活动。职工代表中还应当有一定比例的农民工代表,参与企业民主管理。此外,《办法》还规定企业招用农民工的同时,工会应当指派专人讲授劳动合同基本知识,具体地帮助和指导农民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办法》规定:企业应当依法独立设立工会组织机构,不得随意将工会组织及其工作机构撤销、合并归属其他业务部门。对于未建工会组织的企业,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地方工会有权对该企业协调劳动关系情况实施监控,并提请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为保证《办法》的执行,青岛市重点规定了企业和工会的责任追究制度和措施。尤其是企业故意撤并工会组织,妨碍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的,上级工会有权调查,对该企业做出《不良信誉单位》记录,并提请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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