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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防暑降温费标准十七年来首次调整
( 2006-08-17 09:15 )
来源:大众日报
 

    大众日报讯( 张思凯 赵永德 潘文勇)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五部门今天联合下发通知,决定从8月份起调整企业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

    从8月起,我省企业在岗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调整为: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2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80元。全年按6月、7月、8月、9月4个月计发,列入企业成本费用。

    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五部门联合下发的通知指出,凡属企业在岗且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均应列入发放范围。职工未正常出勤的,企业可按其实际出勤且提供正常劳动的天数折算发放。企业现执行的防暑降温费低于上述标准的,改按上述标准执行;生产条件特别艰苦且有支付能力的企业,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同意,可适当提高发放标准。

    据悉,现行全省统一的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是1989年由当时的省劳动厅和省财政厅联合制定的,发放标准分高温、一般高温和科室三档,每个暑期分别共发放24元、18元和12元。

    通知还要求,企业要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合理安排夏季职工工作,适当调整高温、露天作业人员的劳动强度和作息时间,避开高温时段,严格控制加班加点,确保职工身体健康和生产安全。

    今年六、七月份已经过去,对于经济效益好、支付能力较强的企业,今年仍可按4个月发放;支付能力一般的企业,也可只发放8月、9月两个月的防暑降温费。

    

    


                           责任编辑 王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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