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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便民仲裁” 简单案件当庭裁决
( 2006-09-15 08:53 )
来源:齐鲁晚报
 

    齐鲁晚报讯 从山东省劳动保障厅获悉,山东省开始实施便民劳动仲裁。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只是给付时间和金额有争议的劳动报酬、工伤、经济补偿金额案件,以及其他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案情简单的劳动争议案件,可实行当庭裁决。

    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14日正式对外发布《关于实施便民劳动仲裁的意见》,对此做出了明确规定。按照规定,便民劳动仲裁将建立“首问导诉服务制度”,即最先接待当事人的仲裁员,负责一次性告知申诉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有关注意事项和需要补充的具体材料,指导当事人按格式要求书写申诉书和答辩书,减少当事人来回奔波次数。

    便民劳动仲裁,还应灵活选择开庭地点。对一些具有典型性、影响较大的案例,可以把开庭地点选在用人单位等接近职工群众的地方,通过公开审理,以案说法,宣传普及劳动法律法规,提高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守法意识。

    对涉及下岗职工、女职工、农民工、因工致残人员和申请法律援助人员申诉的劳动争议案件,要争取在当天立案,尽快结案。对符合我省相关规定的劳动争议案件,可部分裁决用人单位预先支付劳动者工资和医疗费。用人单位拒不执行部分裁决的,劳动者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劳动者当事人,应在庭审前对其进行必要的程序性指导。

    我省规定,除按规定可以延长审理的案件外,其他劳动争议案件要保证在60天内结案。对立案受理的案件,负责送达的工作人员,应当自决定之日起7日内将受理通知书和开庭通知送达申诉人,将应诉通知书和开庭通知送达被诉人;仲裁决定书应自决定之日起、仲裁调解书应自双方签字之日起、仲裁庭当庭裁决的,仲裁裁决书应自裁决之日起7日内送达当事人;定期另庭裁决的当庭发给仲裁裁决书。

    



                           责任编辑 王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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