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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劳动厅解释最低工资标准政策
( 2006-10-09 10:12 )
来源:齐鲁晚报
 
    齐鲁晚报讯 山东省从10月1日起执行新的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的标准由低到高分五类,分别为390元、430元、480元、540元、610元。10月8日,省劳动保障厅有关负责人就最低工资执行中的具体政策进行了详细解释。

    最低工资标准是少数生产经营困难、经济效益下降、确无正常工资支付能力的用人单位(主要是指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正常发放工资的),支付给劳动者的最低劳动报酬。有支付能力的用人单位不能随意将最低工资作为正常支付标准。

    福利待遇不算工资

    法律、法规和国家、省规定的劳动者应当享受的福利待遇,主要包括:对劳动者进行培训的费用;按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定发给劳动者的费用和用品,以及企业自身规定的工作用品(如工作着装等);按国家住房制度改革规定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支付的医疗卫生费、丧葬抚恤救济金、探亲路费、计划生育补贴、生活困难补助、冬季取暖补贴、防暑降温费等;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等,都不能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应当在最低工资标准以外,由用人单位另行支付。

    包吃包住不能充数

    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必须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对劳动者包吃住,属于用人单位给予职工的福利,用人单位不能将此计算在工资之内,更不能因此使支付的货币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得因此抵扣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可包含在最低工资标准之内。

    此外,用人单位因工作需要安排劳动者加班,须依法另外支付加班加点工资,加班加点工资是对劳动者超额劳动的补偿,不应计算在最低工资标准之内。

    另外,劳动者在试用、见习、熟练或学徒期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劳动关系事实已经成立,只要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其所得的工资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法定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哺乳假等假期,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利,应视为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适用最低工资规定。


                           责任编辑 王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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