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记者从山东省教育厅获悉,从2007年春季开学起,山东省全部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杂费。免杂费标准按“一费制”规定执行,即:农村初中每生每年300元,农村小学每生每年210元。山东省要求各级政府在落实免杂费所需资金的同时,落实农村中小学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为农村初中每生每年不低于40元,农村小学每生每年不低于30元。另外,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和城市低保家庭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实行“两免一补”。
山东省要求,农村义务教育免杂费后,学校只能按“一费制”规定收取课本费、作业本费两项代收费和寄宿学生的住宿费。学校代学生购买课本、作业本,应据实结算,严禁收取如手续费等任何形式的服务费。对违反规定乱收费者,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在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改革中,我省将“约法三章”:本级政府不准减少对农村义务教育应承担的经费投入;不准挪用学校公用经费发放教师津贴;不准乱收费加重学生的经济负担。
据了解,最近两年,我省落实农村贫困家庭学生“两免一补”资金2.6亿元,资助了77.4万人,占学生总数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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