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山东政务 >> 法规文件
山东严禁行政事业单位从事种子生产经营
( 2006-12-01 08:38 )
来源:山东电视台
 
    山东省近日出台政策,在山东省推行种子管理体制改革,严禁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参与种子生产经营活动。

    山东省将坚持政企分开、剥离重组的原则,将种子生产经营与所属机关事业单位分离。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种子生产经营单位,如属于企业性质,要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将人、财、物等整体移交同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如属于事业性质,则应当剥离经营职能,整体转化为种子技术推广服务单位,或者与种子管理、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合并,不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粮食、供销、邮政等单位的国有种子企业,也要于2007年6月底前完成产权制度改革。

    山东省规定,到期未分开的种子生产经营机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再向其核发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再核发营业执照或办理年检,金融机构不得提供贷款,发展改革、财政、农业等部门不得安排项目和提供资金支持。(姜于海)



                           
 
新华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凡本网注明"稿件来源:新华网或新华网山东频道"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新华网或新华网山东频道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本网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新华网或新华网山东频道",违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新华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联系方式: 电话:0531--82024762